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如下的内容:
1、复制权
各国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却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相应地有狭义复制权和广义复制权之分。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如复制文字作品生成书籍、杂志、报纸等方式;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如将工程设计或产品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方式的工程或产品的权利。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这种行为为“异种复制”或“重制”。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的复制权,对上述所谓“异种复制”或“重制”行为不加保护。
2、发行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之(六)将发行权定义为“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出租权的规定。出租与出售或散发等行为的本质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满足公众欣赏文学艺术作品的需求。所不同的是,出售和散发行为的后果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买受人或获得人拥有了该物的所有权。出租关系中的承租人则是在约定的期间内通过租赁物权而对载于该物之上的作品享有非商业性的利用权,在期限届满之后,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4、展览权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5、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项新的著作权权能。《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发行规定。目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已修改颁布。
9、摄制权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
改编是指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和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改编是一种再创作,不是原创,故又称为演绎制作、二度创作、派生创作以及衍生创作。将原作品改作摄制为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行为也属于改编行为。改编权,即是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
11、翻译权
翻译权,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形式再表现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上述行为的权利。
12、汇编权
汇编权,即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增删、选择、组合、汇集编排的权利。
13、注释权与整理权
注释通常是指对艰深的古典著作或其他作品中的典故做出比较通俗的解释的行为,多为对作品的语汇、内容、引文出处等所作的解释说明。注释权是被注释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故注释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整理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一节中并未规定注释权和整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