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陈某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人民币13865.84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
三、被告陈某车辆损失(含牵引费)由其自理;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赵某
被告陈某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人民币13865.84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
三、被告陈某车辆损失(含牵引费)由其自理;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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