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3183号

2013年03月19日09: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3183号

原告铃木某

原告陈某

被告周玲萍,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中宁路138弄14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玲萍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铃木某、陈某房屋修缮费等人民币200000元,原告自行修复受损房屋;

二、原告铃木某、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1075元(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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