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4350号

2013年03月19日13: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4350号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张xx(系原告吴xx之夫)。

被告吴x。

原告吴xx诉被告吴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佩娥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析产继承纠纷案已由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xx号两幢两层楼房中的西首一幢两层楼房的底层北面房屋一间的产权归原告吴xx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占住房屋拒不迁出,原告交涉无果,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从上述房屋中迁出并不得妨碍原告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吴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及案外人吴金坤(系吴xx、吴x之父)、吴佩玉(系吴xx、吴x之妹)之间的析产继承纠纷案已由本院于2009年8月作出判决,判决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xx号两幢两层楼房中的西首一幢两层楼房的底层北面房屋一间的产权归原告吴xx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从系争房屋中迁出,故引发诉讼。

上述事实,有本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的庭审记录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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