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张xx(系原告吴xx之夫)。
被告吴x。
原告吴xx诉被告吴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吴xx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析产继承纠纷案已由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xx号两幢两层楼房中的西首一幢两层楼房的底层北面房屋一间的产权归原告吴xx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占住房屋拒不迁出,原告交涉无果,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从上述房屋中迁出并不得妨碍原告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吴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及案外人吴金坤(系吴xx、吴x之父)、吴佩玉(系吴xx、吴x之妹)之间的析产继承纠纷案已由本院于2009年8月作出判决,判决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xx号两幢两层楼房中的西首一幢两层楼房的底层北面房屋一间的产权归原告吴xx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从系争房屋中迁出,故引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