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杰数码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英杰电子有限公司。
上诉人东杰数码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杰数码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杰数码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悖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杰数码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东杰数码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