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兴旅广告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兴旅广告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6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兴旅广告有限公司承诺于2010年4月25日之前向被上诉人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5,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1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20元,合计人民币3,932.50元,由上诉人上海兴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32.50元,上诉人上海兴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4月25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775元,由上诉人上海兴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