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凯托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求力国内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凯托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托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系争房屋由凯托公司开发立项。系争房屋于2004年8月6日预告登记在案外人上海飞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于2004年8月12日设定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2005年9月13日上海求力国内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力公司)、凯托公司签订定房合同,约定,定房户别为上海市中山西路1858号2楼206室(即系争房屋),实测面积为233.72平方米,定房单价为人民币13,400元,总价为3,131,848元;买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卖方在买方付清全额房款之后,卖方承诺在三个月内办理完其房屋的过户手续。该定房合同备注同时约定:买方支付总房款的50%,卖方承诺在三个月的工作日内为买方办理产权登记事宜(以收件收据为准)。如果卖方违约,卖方向买方支付双倍首付款。合同签订当天,求力公司向凯托公司支付总房款的50%,凯托公司向求力公司交付系争房屋。之后,求力公司投资装修,2006年3月经上海财瑞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价,二楼(含206、207、208室房屋)装修费总价为491,775元,观光房装修总价为234,790元。2005年11月求力公司购置空调,支付空调含安装费计225,680元。
2006年5月26日凯托公司出具承诺书给求力公司,内容为,“因我公司(甲方)内部组织结构变化及调整。未能及时的为贵公司(乙方)办理购买的中山西路1858号206、207、208室办公房过户手续,希望贵公司能谅解,我公司承诺将在六月份之内办理完中山西路1858号206、207、208室三套办公房的合同签订及其办理产证事宜(以收件收据为准),如果我公司仍不能按照此承诺书及时办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同时也希望乙方能积极的配合我公司正常办理房产事宜。假如由于乙方不积极配合(如不及时签订合同,不积极缴纳国家税款等原因),不属于甲方承诺的时间范围之内的”。2007年8月7日凯托公司再次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由于其他项目正在建设期中,未进入项目的回收期,所以前段时期我公司的资金处于相当紧张状态,故未能及时的为贵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希望贵公司尚欠我公司之余款也请尽快处理。我公司承诺将在十月底办理完以上合法手续,也请贵公司能积极的予以配合为盼!”2008年1月15日凯托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凯托(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上海凯托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为止未与中山西路1858号2楼206室办理完毕有关产权登记事宜,对此给您所造成的不便,表示道歉。为保证双方利益,考虑到你办理产权手续的要求,上海凯托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提请有关政府部门及银行解决产权转移的有关手续,并正在协商过程中,预计在2008年3月底可办理产权转交。为此,我集团必将加紧督促上海凯托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尽快落实产权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恳请予以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会同双方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有六个空调内机未正常运行。求力公司提出,原提供的装修审价报告中未包含观光房的窗帘式顶棚,价值43,808元。经查看,现场有上述顶棚。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在原审审理中,求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定房合同,凯托公司返还首付款1,565,924元并承担已付首付款一倍的违约金计1,565,924元。凯托公司的反诉请求为:解除定房合同,求力公司迁出系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