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协议下,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通过“合同型联营”的模式运作,但实际效果未如理想。香港立法会今天将讨论香港法律专业在深圳前海发展的角色,律政司提交文件透露,截至2 0 13年1月底,只有6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组成联营。
律政司指出,目前香港与内地联营双方只能相对独立地营运,而香港律师行代表处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以后,会出现排他性现象,导致由其他内地律师事务所转介的业务递减。律政司透露,建议以先行先试原则,允许两地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地区共同设立和经营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
选择香港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
去年8月,香港律政司司长访问深圳,并到前海地区考察,就发展前海法律及仲裁服务的议题与深圳市交换意见。当时律政司三项先行先试的建议包括:(1)容许在前海进行商贸活动的企业选择香港法律作为商贸合同的适用法律,并在争议发生时可到香港仲裁,或容许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直接提供服务;(2)探索建立香港法律查明机制;(3)容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型联营。
律政司指出,应尽量容许在前海进行商贸活动的企业(包括内地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在订立商贸合同时,能有更大的空间选择香港法律为合同的适用法律。相信此方式不但能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前海地区吸引外来投资,同时能协助国内企业与国际接轨。律政司已就上述建议向有关部委反映,但由于建议涉及较复杂的法律和政策考虑,预期两地需要更多时间商讨。
同时,律政司仍在争取,容许在前海从事商贸活动的企业有更大空间选择以香港作为仲裁地,或容许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直接为香港、内地或海外企业在前海提供仲裁服务,而有关仲裁裁决应被视为香港仲裁裁判,可依据相关法律在香港或内地执行。
研究推进合伙型律师事务所
根据资料,截至2013年1月底,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有73家,其中有39家是在CEPA实施以后成立的;只有6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组成联营。
按照CEPA协议,目前两地律师事务所“合同型联营”的模式运作未尽理想,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成联营的数目一直偏低。目前两地律师事务所未能以合伙型联营的模式运作,联营双方只能相对独立地营运;而代表处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以后,会出现排他性现象,导致由其他内地律师事务所转介的业务递减。
律政司建议,以先行先试的原则,允许两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包括前海地区)共同设立和经营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在合伙型的联营模式下,双方的律师可以灵活地提供获准从事不同法域的法律服务,更有效地满足客户对跨境法律服务的需求。
律政司透露,目前内地已就有关合伙型联营模式展开研究,正草拟落实有关方案的细则。港府会继续与内地和香港法律界保持紧密联系,积极争取有关允许两地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型联营的措施尽快出台。 南都记者 康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