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案件受理费 |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
|
100元 |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 |
5% |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
4% |
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
3% |
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2% |
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1% |
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以上 |
0.3% |
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