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不愿办居住证,和诚信没什么关系。将其认定为不诚信的做法,本质上仍是一种歧视。事实上,流动人口享受这些均等的公共服务,是应有的权利。
据《沈阳日报》报道,4月1日起辽宁省开始实施新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寄住人员,只要持《居住证》就可享受申领驾证、子女就学、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等“市民待遇”。不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作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如果只看这新闻的前半截,绝对是一则好消息,在很多地方流动人口还在为“市民待遇”呼吁的时候,辽宁能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了政府责任。但看到后半截,就让人大有惊诧莫名之感。
用人单位或企业等提供虚假信息,算是“不良信用行为”还多少能理解,个人不办这个证,都算是“不良信用”,这是哪门子道理?设想一下,谁要是跑去辽宁找份工作,因为各种原因耽误了办这个证,什么违法违规的事都没干,凭空就在档案里多了个“不良信用”记录,这是多么可怕的事。
这种“强买强卖”的思维,实在是有把好经念歪了的嫌疑。前些年很多城市的暂住证之所以饱受诟病,就是因其重管制而轻服务,为了管住流动人口,强迫所有人办证,不办证就通过各种手段刁难苛责。现在升级换代的居住证,更侧重于公共服务,其背后的管理思维,不能还停留于管制的阶段。让流动人口主动积极地办证,更多要通过服务来吸引,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其实,只要真能在子女入学、社保等诸多方面,让流动人口享受更多便利和服务,不用强迫,人们都会抢着去办。如果这个居住证真能承载着更多权利,办起来又不麻烦,不去办这个证,受损失的就是流动人口自己,相信没谁会那么傻。
但退一步说,即便是有人不愿意办这个居住证,和诚信也没什么关系。这种不办居住证就算不诚信的做法,本质上仍是一种歧视。事实上,流动人口享受这些均等的公共服务,是应有的权利。
后年开始,全国将建立以身份证为基础的信用代码制,必须警惕类似这种政府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动辄把一些不相干的问题和公民信用挂钩的做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就是一个公民和企业的无形资产,任意侵害个人信用的做法,事实就是对私权的一种侵犯。
推行居住证制度,本意是通过逐步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实现公民权利的回归。但辽宁的这个新规,却埋下了伤害另一种公民权利的隐患,这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希望当地政府三思,把居住证真正当成公共服务的载体,而不能夹杂过多管制人口的“私货”。
□敬一山(媒体人)
(原标题:不办居住证算什么“不良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