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写入《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的这35个字的法规条文,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3月27日,随着修订后的这一地方性法规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在我省获地方立法确认。
立法过程审慎严谨
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执业。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法》执法检查,建议试行民事案件调查令;2006年,最高法院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通知中提出,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的做法。
为规范和保障律师执业,早在1999年,我省就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 14年过去,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修订势在必行。修订过程中,旨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条款成为热议的焦点。
去年6月,涉及“民事诉讼调查令”的相关条款,进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稿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国内一些省、市、区法院只是试行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且均未将其纳入地方性法规,我省应否纳入需斟酌。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网上公开征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界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
去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连松先后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法律专家学者论证会,对是否规定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深入研究和论证。今年3月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赴宣城市、含山县进行立法调研,并书面征求了16位与法律工作有关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再次会同相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 3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
3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亚杰作修订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建议保留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规定。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3月27日,包含“民事诉讼调查令”在内共8个方面修订内容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获表决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符合制度设计要求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提高,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猛增。为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诉讼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有困难时,一般情况下均委托律师代理,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对代理律师收集证据行为缺乏充分的程序保障。司法实践中,律师常常被证据提供方拒之门外。
法学专家表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己经承担了完全的举证责任。但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实际上是一种徘徊于诉讼程序之外的权利,缺乏程序和配套制度保障。而在此情形下,立法上又出现了对当事人负完全举证责任的义务规定,造成当事人在证据调查收集上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现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为实现诉讼目的调查取证权的保护存在明显不足,且一些规定的适用条件过于笼统和概括,缺乏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查清案件事实、掌握证据至关重要。 《律师法》赋予律师取证权,但《律师法》没有规定证据提供方该如何履行义务、侵害律师取证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律师执业受到诸多限制的束缚,一些“强势”单位和部门往往以内部规定等种种理由,拒绝接受代理律师的调查证据或出具有关证据材料。强化、实化律师调查取证权,才能真正破解律师“取证难”。
资料显示,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已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建立,我国最早由上海市部分法院于1996年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北京、武汉多地法院随后相继推行。来自媒体的报道表明,这一制度在我国切实可行,既降低了法院司法成本,使审判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又增强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使案件争议得以迅速解决,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毫无疑问,我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具备深厚的制度运行土壤,符合法律制度设计思维上的诉讼价值及程序正义的要求。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所谓“民事诉讼调查令”,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证据,经向受诉法院申请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涉民事诉讼单位或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特定法律文书。
这一调查令是法院依据自己的职能发出的提交证据的命令,是具有强制力的“令牌”,效力同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其象征的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被调查方必须按照调查令的要求,向持令代理律师提供其掌握的证据,或配合、协助收集与民事诉讼有关的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将强制其提供或予以协助。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持令代理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被调查方恶意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违反的是司法公权力,法院有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视情节轻重按妨碍民事诉讼论处。持令代理律师如不能正确履行调查令规定的义务、提供的证据可能影响法院正确裁判而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障持令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同时,也应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赋予被调查方异议提出权,作为调查令可能签发有误的补救措施。调查令实际运行中,还有赖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的法定化,适应了诉讼活动与司法实践之所需,意义深远。经申请获批、持法院开具的“令牌”,我省律师或将走出民事诉讼“取证难”困境。据了解,在今后5个月时间内,省高级法院将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保障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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