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院不再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

2013年04月03日09:21        华龙网-重庆商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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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央视消息记者4月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这件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批复中所谓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批复强调“非诉”的意义,首先在于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其次在于严格区分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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