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浙江叔侄案是侦查机关自编自导错案

2013年04月09日15: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作客《今日说法》演播室,点评浙江叔侄冤案。  编者按:被以“强奸杀人”罪名关押近十年后,张高平张辉叔侄终被无罪释放。今年3月,央视记者分别赴案发地杭州、叔侄的老家安徽和他们曾经服刑的新疆库尔勒、石河子监狱,多方搜集案件和相关当事人资料,还原了这场十年冤案的荒诞剧情。《今日说法》栏目也为此专访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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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撒贝宁:从一审、二审的案卷记载来看。证明叔侄俩有罪的证据共26项,这个证据的数量在一个刑事案件当中算不少了,但是为什么大量的证据却证明了一个错案?

  嘉宾陈卫东:我发现这26项证据一个突出的特点,直接证据只有一个,就是叔侄俩的口供。而这个直接的这个口供又是怎么来的?他们是在遭受到了这样一种连续审讯、突击审问,甚至(可能)有刑讯逼供,伴有威胁、利诱和欺骗这一系列的法律所禁止的方法获得的证据。那么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本案的口供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所以案件的证据虽然数量之多,但是能够直接起到证明作用的,没有!

  主持人撒贝宁:在现场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是在死者的手指甲盖里,8个手指甲盖里发现了一个陌生男子的DNA,但是这项证据好像并没有体现在这26项证据当中。

  嘉宾陈卫东:这一项证据可以说是本案最不应该被忽视,而办案机关恰恰被忽视的证据。DNA证据是客观性最强的,而且被现代科学技术证明,它的准确率达到99.99%这样的一种客观证据。被害人8个手指留下的DNA,指向了一个陌生的男子,这一定是这个被害人在生前密切接触过这样一个人,8个手指接触到的,它不是一般的所谓的开放性的碰了一下、摸了一下、抓了一下。那么我们的办案机关,我们的办案人员,对于这样的一些可能否定犯罪存在的证据,为什么不去认真地审查、判断?反而是整个案件,顺着一个“叔侄俩就是作案人”往上填充证据。

  因此,该案表面上是一个有罪的证据链条,实质上是侦查机关自编自导的一场完全的错案。

  从错案中应汲取的教训

  主持人撒贝宁:其实造成一个冤案,可能它的原因特别复杂,这当中涉及到办案当中的诸多细节,那么如果让您来分析的话,您觉得造成这起错案的主要的教训可能会有哪些?

  嘉宾陈卫东:我觉得教训有这么几方面:

  第一,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把它统一起来,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办案的理念。1996年,刑诉法修订后,就已经确定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它体现在两个地方:一个地方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当时是两次,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做出同意不起诉;那么第二点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上,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要作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它要有一个相当的距离。

  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一个先进的符合现代这样一种司法要求的司法理念,那那个法律只是僵硬的这样一个空壳。

  我们的司法人员不单要理解法律的条文,更要深刻地领会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的精神。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无罪推定”的理念。这个“无罪推定”体现在,你办案人员不能想当然认定某一个人就是罪犯,然后我就去找证据来证明他是罪犯。你要坚持这种客观地全面地这样搜集证据,既要重视有罪的,更不能忽视无罪的。

  第二点,要特别地重视口供以外的实物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反而如果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照样可以定案。我们发现,造成很多冤案都是根据被告人有了自己的供述。为什么呢?因为口供极不靠谱。他有时候承认有罪,他可能是在逼迫的情况下,他也可能出于一种避重就轻的情况下,他也可能出于一种,我把责任揽下来,去包庇另外的有罪人的考虑。为了获得口供而刑讯逼供,是导致冤案的万恶之源,所有的冤案一个也没有跑掉它,所以我们要加大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要特别地重视口供以外的实物证据,这对我们中国是一个今后急需改进的方面。

  第三,要特别地重视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的辩护,要像重视控方这种控诉意见一样来重视辩护意见。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始终是坚持无罪的,而且提出了很多的无罪的证据,我们的办案机关就是你说你的,我办我的。而用一句简单的,甚至在我看来不讲道理的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什么什么东西,查无实据,或者说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予以驳回”。你怎么就无据了?你给我分析分析,你讲个道理给人家听也行。正是因为这种对无罪证据的刻意排除与忽视,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最后一点,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大。经过几次《刑诉法》的修改,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的力度还不够。整个案件,导致错案,公安机关是元凶,它导致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帮凶。侦查机关自编自导,按照设定的这样一种有罪去办;检察机关没有把住关;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程序,你怎么去客观地去审视控辩双方的证据呢?一审、二审法院不是基层法院,而是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我们的法官的水平都应该是很高的。因此,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既要配合更要制约。

  所以,需要我们这些办案机关要去冷静地思索出、探讨出这个案子带给我们的惨痛教训。

  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错案

  主持人撒贝宁:最后这个案件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程序之后,认定了原审判决当中是存在定罪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宣告这叔侄俩无罪。这个再审最后的这个判决,秉承的是否就是您刚才说的“疑罪从无”这样一个原则?

  嘉宾陈卫东:应该说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高平和张辉无罪,这是坚持了法律上的这样的一种证据裁判原则。有人质疑,“疑罪从无”是不是有可能会放纵了坏人?这个不能绝对,可能会。但是放纵个别犯罪,比起冤枉好人,二者的价值取向,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更加关注不冤枉好人。为什么呢?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证据的搜集。包括我们技术的进步。我们还可以把这个案子再去侦破。但是如果你把人冤枉了,你像他这叔侄俩这10年,这10年怎么找回?这还好没有执行死刑,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死刑执行了,你可能想挽回都挽回不了了。

  主持人撒贝宁:如果我们不顾法律的原则,“有罪推定”,那么这有可能犯下的是两个错误:第一个就是冤枉了好人,但是与此同时你可能放纵了真正的真凶。如果“疑罪从无”的话,换句话讲,可能真的是他干的,但是证据不足,我把他放了,我顶多这会儿犯的是一个错误,而这个错误我还有机会在未来,通过证据不断地充分、确凿,去把这个案子再给纠正回来,是可以弥补的。所以相比之下犯两个错误还是犯一个错误,我觉得这个选择起来是不困难的。

  嘉宾陈卫东:是的,这个一和二,我想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实际上有司法它就会办的有错案。不能因为一起错案而否定整个司法。但是我们对待错案的态度一定要正确,就是要从这样一种错案中去查找它发生的原因,去探讨我们今后怎么能够更好地去避免错案的发生,把错案发生率降到最低。

  所以这个案子我们在感到惋惜,甚至悲愤的同时,我们同时也看到了我们共和国这种法治前进的这样的一种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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