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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释“网络购物七天后悔权”新规

2013年04月27日08:40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4月25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1993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出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法律明确了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9项权利,也启蒙了中国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两天以前的4月23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了审议,这意味着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

  对于网络购物7天后悔权的新规定,参与本次消法修订的中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作出如下解释:“主要是解决消费者在头脑不冷静的情况下受到了商家不理性营销的影响,做出了不理性的消费决策,把东西买回家就后悔不迭了,那么引进这个后悔权主要是为了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真正尊重消费者在理性状态下的契约自由,而不是在头脑发热时候不理性的契约自由。第二个考虑,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让商家的营销行为更加理性进而倒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不断改进它的广告策略,避免过去吹牛不上税的虚假宣传,切实做到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做广告,让商家的广告做到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商家的产品竞争力提了,公信力提高了,消费者后悔的概率也降低了。另外说一件算大账的事就是可能后悔权引入以后,有一些少数人会后悔,这个商家的损失会有,但是这个后悔权制度带给商家的无限商机相比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小数字。另外,就是后悔权制度还有第三个考虑,就是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放心购物,大胆购物,开心购物,幸福购物,实现我们消费者的中国梦,同时也拉动国民经济稳定可持续健康的增长。但是我09年最早提出后悔权概念的时候我一开始想用消费者的后悔期制度、冷静期制度,或者说单方合同解除权,但一般的老百姓听不明白,我后来就用了一个后悔权的概念这样就比较通俗易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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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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