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急剧变化的转型中国,后立法时代“修法”成了主角。近日引发舆论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修正案草案成了新的例证。举凡后悔权、精神赔偿、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等,都在媒体上被反复讨论,甚至不乏针尖对麦芒的辩论。
上述内容当然重要,而且构成“消法”修正的热点。但笔者想提醒的是,“消法”修正应先厘清行政与社会的边界,真正实现“让社会的归社会,让行政 的归行政”。比如,因行政化色彩太过浓厚而长期备受质疑的各地消协(消委),也应该有个合乎其身的“名头”了。这或许就是在“消法”修正背后的利益博弈 中,消协(消委)表现活跃的原因。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消费者组织被定名为“消费者协会”。但各地消费者协会对此有点“感冒”,他们提出修改意见,认为消协没有会员,在协会登 记上有困难,且名不副实,故建议叫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据称全国已经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组织改名为“消保委”。从遵照现实出发,建议“消法”在修正中为 “消保委”正名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
还有的“消委”人员更直接,他们认为“消委”之所以在为消费者维权上有心无力,实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团体”身份,如果他们能够成为行政机构,且 拥有行政执法权,那就会大不一样了。和千军万马挤在公务员考试这条独木桥上的青年学生们一样,一些“消委”中人居然也将混个“官”当当作为梦想,委实让人 无语。
我们应承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离不开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但问题在于,从大多数国家践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仅有政府部 门的管制并非就能树立“更强的维权管道”。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席卷全美的“消费者运动”就是由民间推动的,在这场如火如荼的维权斗争之后,美国一些致力于保 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相继成立,它们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政府机构不可替代的功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为消费者维权的成效上,并不依赖于“政府”或“社会”的标签,而更在其自身的作为。用国内一个流行官场用语来表达,就叫 “有为才有位”。试想,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三聚氰胺事件”曝光之后,各地消协(消委)几无声音。这样的境况,让消费者如何能有信任感。还有报道称, 消法修正案将赋予各地消协(消委)以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我不反对这种主体资格的赋予,但更希望这一主体资格是平等地赋予给所有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努力的社会组织的。消协(消委)应该主动到社会上去接 受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竞争与挑战。一个不依靠广大消费者,而只知被动接受行政荫蔽的“官方组织”,恐怕很难成为消费者心中的“娘家人”。“消法”修正不 可助长社会组织行政化的“开倒车”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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