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
1、是否有偿
保管合同可为有偿亦可无偿,若无约定并根据《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为无偿;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法》第366、381条)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74、394条)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
1、保管人妥善保管的义务;(《合同法》第369条)
2、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合同法》第371条)
3、保管人不作为义务;(《合同法》第372条)
4、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应对寄存人《存货人》为返还义务(《合同法》第373条)
5、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的声明义务,否则,依一般物品赔偿;(《合同法》第375条)
6、保管人的留置权(《合同法》第380条)
7、保管期间保管物的孳息归寄存人(存货人)(《合同法》第3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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