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授权,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4月23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罗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程某、范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6万元。
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与颜某签订一份1000支安化县白沙溪千两茶销售合同。在明知白沙溪千两茶货源紧缺的情况下,张某通过其他渠道从某茶厂购进千两茶1000支。之后,在未经安化县白沙溪茶厂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张某委托长沙某包装公司的被告人程某仿制安化白沙溪牌千两茶的外包装布袋、围条、底篾等,并提供了样品。被告人程某明知是假冒仿制商标,仍找被告人范某进行仿制,被告人范某在没有商标权厂家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自家作坊仿制了安化白沙溪牌千两茶的外包装布袋、围条、底篾等。
张某收到仿制商标后,共付给被告人程某58000元,被告人程某付给被告人范某70000元。将仿制商标准备好后,张某安排被告人罗某及员工段某、荆某、王某在假冒商标上刷上“白沙溪”字样,并更换外包装底篾、注册生产日期等。后张某将假冒的 1000支白沙溪千两茶以2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颜某。2011年年底,张某给被告人罗某发红包8000元。2012年3月13日,该批假冒的安化白沙溪千两茶被查处。被告人罗某、范某分别于2012年7月6日和8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安化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程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被告人范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在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成立自首。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阅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专卖商品行为的认定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冯锦锡律师 【案情】 2011年7月初,王某到被告人崔某开办的洛阳市吉利区平原副食经销部(该经销部办理有烟草专营零售许可证)欲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被告人崔某便通过电话与家住洛阳市的黄某进行联系购买。同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崔……[更多]
注册商标变更申请书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格式 本协议由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__________(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 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更多]
律师依法辩驳,法院驳回诉称的商标侵权
广州康采公司诉称,该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21日和5月21日注册第6062896号、第6722326号“好百夫康”的商标,核定使用第3、5类商品。2011年2月28日,广州康采公司对南昌森腾公司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南昌森腾公司在其产品上实用的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