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们前面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分类,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合同有三种: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系属《专利法》调整范围 (《专利法》第10条),这里就不再另行阐述。值得一提的是《专利法》对于此二类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主要限于转让的形式要件:如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任何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方为生效等等。因此,就专利权转让合同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作为一般的技术转让合同应有的内容仍应援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依技术转让合同之双务有偿性以及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有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持有,保证该权利真实、有效;受让方则有支付约定价款规定的义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有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技术情报和资料义务;受让方则有支付约定价款的义务等等。另外根据专利特有的排他性、独占性以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作为债权转让的概括继承性,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第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专利权转让合同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经成立,转让方应停止实施已经实施的发明创造,这是因为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一经转让,则原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人则就不再享有专利权,专利权为受让人独占,因而转让方也无权再实施该专利。第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对合同成立前转让方与他人订立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权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担。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技术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是适用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继承的民法学原理的必然结果,基于以《专利法》的特别调整,在这一小节中所谈之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大多针对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照法律对这一部分的规定,主要涉及了三方面内容,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实质要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之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之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又称专利许可证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所谓实施专利即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专利技术为某项产品时,实施是指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在专利技术为方法时,实施是指使用该专利方法。专利实施许可以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转让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其专利权,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专利法》、合同法的双重保护和限制。比如:由于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属于专利权具体内容之一,因而,对于共有专利权人之一方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应取得其他各方同意等等。
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来说,有一项特殊的实质要件,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有效。一项发明创造专利,一旦超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法律授予的专利权已不复存在,该发明创造即为公共情报,为整个社会所利用,公众有自由利用和实施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无须经原专利权人的许可。所以,当事人之间就不再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关系的前提。这时,原专利权人仍就已经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许可合同,则属于欺诈作为。这种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转让方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转让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还应维护其专利的有效性,依照《专利法》第47条、第50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涉及的专利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转让方未交纳年费导致专利被终止,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同时终止。转让方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如果是因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或撤销该专利权的,该项专利权原则上应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当事人双方就原专利权订立的转让专利权的合同或者实施许可合同,应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转让方对造成其专利权无效或撤销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当同时终止,但不再追溯既往,转让方已经收取的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不再返还;如果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远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如果转让方对造成其专利权无效或被撤销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例如,转让方在申请专利时明知其发明创造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则应当赔偿由此结受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转让技术秘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该合同是否全部终止,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合同法》第345条、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它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双方省事人的法定义务。
对于让与人来说,他负有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和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两项法定义务。所谓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专利权人在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其专利有效性以使得受让人实施专利有法律保障;其二是允许受让人制造已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直接运用获得专利的方法。而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技术指导,则指的是交付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所必需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按合同约定帮助受让方解决专利技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协助安装、调试、培训人员等。以帮助受让方人员生产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专利产品,对于受让人来说,他负有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以及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三项义务。具体而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约定允许受让方使用专利技术的期限、地区以及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内容范围。受让方必须在约定允许实施的范围内使用专利技术。对于超出约定位用范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受让方在未取得转让方再转让许可的情况下,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只有当事人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可以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时,受让才有权在约定范围内与第三方订立再转让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第三方实施专利。但这种再转让许可应当是普通实施许可。最后,受让方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时间、数额支付所购技术商品的价款。技术转让费用一般由硬件费用、软件费用和咨询服务费用等三部分组成,硬件费用指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样款、样品或实施技术所需的专用设备和专用原材料等有形物品的价款,软件费用指对使用技术所付的报酬,亦称技术使用费;咨询服务功用指转让方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在指导受让方实施专利技术期间约定给予的报酬。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分别为一次性总付,入门费加提成费或提成费,在约定提成费支付的情况下,受让方还应接受转让方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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