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继承房屋被“偷签”以后

2013年05月14日14: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事实概要】

  2004年,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南礼士路19号危改项目建设。陈蓉(化名)在西城区地藏庵2号楼南单元4号有已购公房一处,建筑面积为88.88平方米,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2004年7月,陈蓉因病去世,其共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女王嘉(化名)、二子王启(化名)、三子王圣(化名),其中王启于2006年2月去世,留有一女王珊珊(化名)。陈蓉早年留有一份遗嘱,言明前述房屋由两个儿子继承。2008年,王圣与王珊珊准备按遗嘱分割遗产,办理产权过户,但被王嘉起诉至法院。王嘉诉称,她在母亲去世之前的六年时间里一直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一人承担了本应三个子女共同承担的照顾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故而母亲的遗产中应当有她的一份,以补偿六年来照顾母亲的付出。经过一审、二审两审程序,陈蓉的遗产——前述房屋被最终确认为由王嘉、王珊珊、王圣共同继承。

  2009年3月5日,王嘉拿得了终审判决,并于当日将判决书的复印件及时送达给拆迁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参与到补偿事宜协商过程中来,拉开了“四方会谈”的序幕。但由于达不成一致意见,王嘉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09年3月17日,晌午时分,王嘉意外地接到了王珊珊打来的电话,但更让她瞠目结舌的是王珊珊告知她的内容——陈蓉留下来的房子已经被夷为平地。而对于房子什么时间被强拆的,王珊珊也是一无所知。姑侄二人赶紧找到拆迁人追问事实真相,后者并不否认其拆除房屋的事实,但却对二人所称的违法强拆之说嗤之以鼻,更是拒绝给出任何“公道的说法”!

  自拆迁人处碰了“硬钉子”之后,王嘉与王珊珊将“噩耗”告知了王圣,希望王圣出面力挽狂澜,怎料王圣态度冷漠,表示不想“趟浑水”。无奈之下,王嘉与王珊珊决定委托律师拯救那废墟底下掩埋着的权利,而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正是接下重任的“拾梦人”。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缉凶,惊人的秘密

  2009年4月16日,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代委托人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提交了刑事立案申请,请求对拆迁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相关的拆迁单位实施的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段、马二律师的维权第一方略可以称得上瓮中捉鳖手到擒来,因为从逻辑意义上来讲,使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使“迷途”中的公平正义最终归位是一种必然。然而,现实却冷似银镜,不但并未如预期方向发展,反而牵扯出了一项惊人的秘密——为了脱责,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拿出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声称已于2009年2月17日与王圣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了74万元货币补偿,尔后的拆除房屋行为只不过是依照协议约定行使其正当的处分权!

  这突如其来的戏剧性转变让当事者们瞬间石化,王嘉与王珊珊姑侄二人的心理更是怎一句“乌云蔽日,漫地凄凉,寒逼寂寥心”了得……

  刑事控告之旅注定是要戛然而止的,而“外部矛盾”也立地化身“家庭内部矛盾”:王嘉在拆迁范围内另有一套房屋,最终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为内容不同的两份协议,总金额是两份协议之和,其经验之谈以及母亲遗产市场价粗略估算的结果令王嘉相信王圣很可能签了不止一份合同,补偿款应该远在74万元之上。但是,王圣矢口否认,且针对已得的74万元补偿款也仅同意分出一小部分供王嘉、王珊珊二人自由分配。

  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王嘉、王珊珊代理人的段福惠、马丽芬两位律师将如何破解新的困局?

  办案第二辑:确权,暗补的玄机

  八月的北京城,已是夏花灿烂、满目韶华。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圣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不久,王嘉与王珊珊便收到了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受理通知。紧随其后,段、马二位律师马不停蹄地采取了直捣黄龙式的深入维权之作——向法院申请调取两项关键证据:①王圣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签订几份拆迁补偿协议以及补偿总金额是多少;②到民生银行调取王圣的拆迁补偿款存折总金额。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又找准了撒网的最佳位置与途径,很快,真相浮出水面:王圣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签订一明一暗两份补偿协议,明补即约定了74万元补偿金额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暗补则是一份困难补助,补助金额为566万元。

  事实虽然已被还原真貌,但定纷止争却依然只是一个努力追求的梦:王圣一口咬定困难补助具有人身依附性,而不具有财产依附性,不属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范畴,并表示愿意与王嘉、王珊珊等二被告平均分配74万元的拆迁货币补偿款。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王圣的诡辩也不持异议。

  眼见确权诉讼即将陷入一场口头之争的游戏,睿智的段、马二位律师及时调转马头,向法院撤回了起诉,跳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泥沼”,并精心准备了一个新的诉讼,以使案件“坚冰销尽还成水”。

  办案第三辑:改诉,圆满的结局

  2009年12月21日,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以王嘉等二委托人的名义再一次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这一次的诉由变成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一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被告二王圣不是唯一的产权人,也明知王圣无权代表其他共有人签字的情况下,仍然恶意串通被告二王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致使二原告的房屋被拆除,至今也没拿到拆迁补偿款,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两原告财产损失4266666.7元及利息。

  新的诉讼路线完美融合了法的刚性与理的柔性,故而最终迎来法院的公证一判,王嘉与王珊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拆迁补偿分明补、暗补两个部分的方式在全国各地拆迁中屡见不鲜,其具体通行做法是:拆迁人与拆迁户签订两份以上的书面协议,其中一份为正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往往补偿数额偏低(补偿计算标准乃是采取拆迁人一方对外公开的统一标准,也是最低标准),其他协议则体现为困难补助、购房补助等各种名目,而这类协议约定的补偿额度常常是正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不能企及的。

  明补加暗补的双线补偿策略是拆迁人屡试不爽的经验之谈,这也正是拆迁暴利产生的一大温床。而对于单纯的拆迁户群体而言,只要能多拿钱,无论明补暗补,拆迁对其而言就是一场盛宴。殊不知,羊毛出在羊身上,潜伏的危机将要吞噬的,仍然是拆迁户积小至巨的集体利益。部分拆迁户接受暗补后,面对的拆迁项目补偿标准是严重偏离了市场价格的标准,不知情的拆迁户群众将在这个严重偏低的价位上与拆迁人议价,结局是不言而喻的……

  相关阅读:

  离婚、继承案件中有关房改房分割的问题?咨询龙华律师 龙华婚姻家庭律师

  离婚、继承案件中有关房改房分割的问题 陈吉元律师:13612861696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现行的货币分房形式已成为主流。依据法律相对明确的规定,人们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这些财产的性质也都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分割时争议不大。相比较而言,较早……[更多]

  继承法:著作权的继承

  继承,是一个社会的财富可以积累的原因。继承制度,使得财富可以藏富于民,私产可以传承,私权得已张扬。继承又是一个私权对接的缝隙,可否实现无缝对接不但考验着一个国家的继承法律制度,更是各种民事权利制度的一个试验田。之所以本文要挑出著作权作为一……[更多]

  【继承法】什么是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什么是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是指公民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果园以及各种工商业、服务业实体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既包括公民生前个人承包已取得的收益……[更多]

  中日继承法的不同

  中日继承法的不同: 本文主要论述了中日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不同之处的比较。进而,为我国的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配偶在继承中的顺序;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顺序等方面。希望它们的提出和讨论能够有利于我……[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房屋拆迁知识排行榜
房屋拆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