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法院裁决,且看法院如何接招

2013年05月14日14: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强拆的权利没有给予行政机关本身,而是要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搬迁。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即不予搬迁。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迁,就可以强制执行搬迁决定,那些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就必须接受这样的强制搬迁。 对于中国的司法系统来说,这既责任重大,也是对法院系统的一个考验。相信对中国的好多法院来说,这实在是个烫手的山药。接还是不接呢?因为我们知道中国的法院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列举了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及时有力,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三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四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同时,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其实最大的问题在于法院能否独立,公正的作出判决,虽然在立法上我国己经对司法独立原则予以了确认,但是严峻的现实表明,目前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社会规范体系中以及司法体系中都难以确立,一些破坏、影响独立审判的现象还广泛存在,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有很大阻力。 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而言,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在实践中,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是最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是行政机关控制了司法机关的经费和人事权,而且法院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也存在明显的行政化特征。我们经常看到的一个场景是,每当拆迁谈判破裂,地方政府便要组织强制拆迁,结果往往是党政各大班子、人大、政府、司法等各机关齐齐出动。一旦法院也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参与其中,司法的公正性显然受到严重损害。 事实上,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现行的法规也包含法院强制拆迁的程序。 北京房产网 李健立认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包括法律的制定公正和执行公正。目前,关于强制拆迁,争议最大在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现行的做法是无论是“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都是由政府单方面来确定。即便新《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如果程序仍然缺乏公众参与,权力滥用依旧,行政强制拆迁转移给法院,不过是将矛盾转移给另外一个国家机关而已。因此,由法院作为平衡方的说法,不宜过分乐观,因为法院的监督力度多大,还应考虑当地政府对法院的干预、影响强弱。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希望法院不要辜负人民的重托,同时进行必须的改革,抓住这个机遇,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再推进一步。我们不仅要让司法机构真正决定强制拆迁的裁决与实施,还应当让法院的裁决和实施更有公信力。 请法院接好强制拆迁这一棒。把法律请出来,让肆虐的权力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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