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孕妇途中自娩 母婴双亡获赔

2013年05月16日10: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接孕妇途中自娩 母婴双亡获赔

  核心内容: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为此而提起医疗损害赔偿之诉的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回放

  2012年8月21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

  产妇刘某于2012年3月15日凌晨出现腹痛等临产症状,被告某医院派出母婴接送车前往其家,母婴车在赶往医院的途中刘某自娩,刘某入院后,被告某医院对刘某及新生儿进行了救治,刘某后因失血性休克而亡,新生儿窒息身亡。本事故经吉安市医学会作出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某医院负主要责任。刘某及新生儿死亡后,其近亲属要求被告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6312元。

  被告认为,医院未设置120急救中心,母婴接送车是院方为方面孕产妇出入院的便利交通工具,非救护车,孕妇入院时胎儿已分娩,孕妇也大出血处于休克状态,医院对刘某及新生儿采取了各种抢救措施,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庭审中,被告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同时认为原告以人身侵权要求赔偿,应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然后再确定赔偿金额,市医学会的鉴定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双方争执比较激烈。

  庭审后,承办法官结合庭审情况,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该案的利害关系。被告认真听取了法官的意见后,表示愿意增加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就是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否则,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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