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范医患纠纷审判明确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责任

2013年05月16日14: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西规范医患纠纷审判明确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 江西规范医患纠纷审判 明确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责任患者隐匿真实姓名就诊受损仍可作为原告起诉医方

  10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

  大江网讯 记者肖蓓报道:10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为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出台《指导意见》的目的,是为规范医患纠纷审判,统一司法尺度。该意见从5个部分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鉴定和赔偿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并于即日起开始施行。

  隐匿真实姓名就诊受到损害仍可作为原告起诉

  哪些人可以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起诉哪些人?《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隐匿真实姓名就诊受到损害,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医疗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单位证照出借、出租或供他人挂靠使用的,或以医疗单位名义对外进行诊治、医疗单位明知的,使用人和医疗单位可能作为共同被告,最终共同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须证明5种事实

  《指导意见》对举证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方应证明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医方实施了医疗行为;发生了损害结果;有具体的损失内容等事实。医方拒绝救治的,患方还应证明医方消极不作为事实的存在。而医方则须承担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方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优先于医疗过错鉴定 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指导意见》医疗鉴定内容中指出,医方要求做事故鉴定,而患方要求做过错鉴定的,事故鉴定应优先于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认定构成医疗事故,而患方要求再做过错鉴定的不予准许;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也可能有一般过错,因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患方要求再做过错鉴定的可予准许。医方放弃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患方申请做医疗过错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医方再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该申请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该项医疗鉴定申请的,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全额预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委托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医方预交。最终,鉴定费由败诉方负担。在此需要提醒医院和患者的是,当事人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逾期未提出或者未能按期预交鉴定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鉴定结论的效力。

  构成事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责任问题,是患方和医方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构成医疗事故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标准;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确有过错并且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确有因果关系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确定伤残等级。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医疗事故四级参照伤残等级十级处理。在没有证据否定医学会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赔偿数额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应超过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这里的 “三级戊等”是医疗事故的最低等级,意思是不构成事故的责任应当轻于构成事故的责任。此外,对医方提出患方医疗费已在其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报销的部分不能赔偿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另据了解,构成医疗事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具体计算公式是: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赔偿系数×医方责任程度。

  【相关链接】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办法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办法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用×医方责任程度。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赔偿,计算公式:续医费×医方责任程度。

  二、患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减少的固定收入×医方责任程度。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年平均工资÷365天×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赔偿,计算公式:每天伙食补助费×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四、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年平均工资÷365×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具体计算公式是: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赔偿系数×医方责任程度。各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系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级乙等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甲等的赔偿系数为90%,二级乙等的赔偿系数为80%,二级丙等的赔偿系数为70%,二级丁等的赔偿系数为60%,三级甲等的赔偿系数为50%,三级乙等的赔偿系数为40%,三级丙等的赔偿系数为30%,三级丁等的赔偿系数为20%,三级戊等的赔偿系数为10%。

  六、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医方责任程度。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补助标准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补助标准×医方责任程度。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 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计算公式: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赔偿月数×医方责任程度。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医方责任程度。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医方责任程度。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抚慰金×医方责任程度。

  十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均参照本办法第二、九、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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