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中货品的质量异议
核心提示: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无瑕疵交付货品的义务,也就是说,要交付合格的货品。出卖人是否完全履行此项义务,需要通过买受人对货品的及时检验确定。如果出卖人交付质量不合格的货品,买受人可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提出并主张质量瑕疵担保权利,要求出卖人采取修理、更换、减价、赔偿损失等违约救济措施。
我国关于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这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质量异议期间的确定。
质量异议期间是指买受人提出货品的质量异议期限,超过该期限买受人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则视为买受人购买的货品质量合格。为督促买受人及时提出质量异议,以便出卖人尽早采取救济措施解决质量问题,法律规定有质量异议期以限制买受人对质量异议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确定有如下几种方式:买卖双方约定检验期限的,该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且该合理期限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当然,如果出卖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的物品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不受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
2、对货品的检验方法。
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就应对货品的外观、质量、功能等方面进行检验。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是否能满足买受人购买该物品的需求,因此法律赋予买受人有检验标的物的权利。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标的物以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合同未作约定,在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地的情况下,应在目的地进行检验。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地点,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检验。如果检验货物需要第三方进行并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的,检验费用支付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检验结果与合同约定相符合,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反之则由卖方承担。为使买受人能够正常地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出卖人应当有提供技术资料的义务。如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可以验收的必要技术资料或实样。
综上所述,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否则,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买卖中货品存在的质量瑕疵,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进行验收,及时确定购买的货品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要求。货品如存在瑕疵,买受人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能及时解决,以免造成损失的扩大,如因买受人通知不及时,导致出卖人损失,这部分损失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主张;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出卖人解决时,买受人的损失将会进一步扩大,则买受人有义务自行或通过第三人修理,否则,因买受人自己怠于维修而扩大的部分损失,无权要求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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