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李峰和陈雪(均为化名)是一对恋人,双方于2007年8月在朝阳区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105万元的二手房。2007年9月,取得房产证和权证;2007年10月,双方在北京市第一公证处办理公证,证实双方对该房屋各占50%产权份额。2008年4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随后,陈雪擅自更换门锁,拒绝李峰入住。2008年6月,李峰依法向朝阳区人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共有房屋。
律师分析:共有房屋分割是一个难题,不仅仅是法律实务方面的难题,更是共有关系人之间的一个交互性难题。法律上,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除了特别约定之外,共有人均有权要求分割其份额;法律也规定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等分割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往往因为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遭搁浅。况且,主张分割财产的共有人之外的其他共有人还有优先购买权,这种购买权尚不是必须购买共有份额的义务,使得问题变得异常难以处理。
回归共有人之间的交互关系,我们不难发现,共有人之间多是朋友、恋人、亲人或者曾经的夫妻关系,一旦提出分割共有财产,本身就标志着这种友好关系的终结,那么,愤怒甚至敌视的情绪无时无刻不在阻碍着问题的解决。因此,我们建议,针对不可分物或者难以简单分割的财产(如房屋),除了夫妻关系之外,最好不要选择共有;如果选择了共有,那么,协商沟通,变价处理或者折价补偿是最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只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单间房屋或者其他不可分物分割时,要求法院拍卖(唯一住房除外)成为唯一途径。
如果共有房屋尚处于按期偿还一方按揭贷款的阶段,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甚至可以说比共有房屋分割本身更加复杂。共有之情感基础消失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由其中一方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是最理想的方式,这样可以终结和银行的借贷关系,余下问题仅仅是双方的共有纠纷。但是,处于争议之中,任何一方也不敢冒险。
诚然,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由一方支付折价款取得整个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对于以银行的贷款人名义出现的一方来说,如果由其一次性还清贷款,那么,解除了因拖欠贷款而被银行追索的后顾之忧,但是,留下了向对方追偿的难题;对于非银行贷款人的一方,一次性偿还银行欠贷,只留下了向对方追偿的难题。当然,同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除外。所以,双方选择银行托管或者第三人之后,实现一次性还贷了结银行贷款的方式比较可靠。
冯娴英律师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近10年,现任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在婚姻家庭领域非常精通,能够处理各种疑难问题。
多年来,冯娴英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尤其对子女抚养、婚姻房产和公司股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钻研和代理了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类的案件,使她不仅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具有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尤其能在理解当事人在遭遇不幸婚姻家庭矛盾心情的的同时,还能在诉讼中灵活运用各种诉讼策略和方案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赢得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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