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被指定代理夫妻离婚案

2013年05月20日15: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儿子被指定代理夫妻离婚案

  本文主要是分析委托儿子诉讼案件是否合理,之子朱XX不能代其母范XX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原告:范XX,女

  指定代理人:朱XX,系原告儿子

  :梅XX,男

  1972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较大的争执。近年来,双方因年纪偏大,均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原告因病需要人照顾时,被告多次找原告儿女,要求他们照顾原告,原告儿女因此对被告表示不满,彼此矛盾加深。

  原告之子朱XX持一份摁有手印的、署名为原告的、内容为“我年岁高,委托亲子朱XX代理诉讼,追究梅XX虐待我的刑事责任,请求离婚”的委托书,于 1996年4月5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在原告忍让的情况下相处。被告盛气凌人,对原告不好。近三年来,被告对原告不好,加之原告身体不好,被告不想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并劝原告离婚。1996年春节过后,原告病情加重,被告及其女儿多次找我,商量老人的照顾问题。但我们提出离婚的问题后,被告更加虐待原告,并打了原告。现我们已将原告接到家里,原告现已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因双方无夫妻感情可言,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房屋居住权,由被告给付原告扶养费及今后治病的医疗费。

  被告梅XX答辩称:我们双方在婚后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中一直没有吵过嘴打过架,提出离婚不是我们的主张,我们年龄都大了,生活中能自理,需要儿女照顾,原告到其子女生活我同意,离婚让人家笑话我不同意。他们如果要坚持离婚我也没有办法,房子是我单位的,不能给原告使用,原告有劳保,我不应付抚养费,原告的医疗费单位能报销。

  原告现在其子朱XX家中,神志不清,不能作出是否离婚的意思表示。朱XX所持原告的委托书,其落款是“九六年三月四日”中的“九六”两字是涂改的,无须认真辩认即可看出是由“七五”两字改的。因此,该委托书不能证明委托关系的成立,但因已立案,案件应当审理下去,故指定朱XX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离婚诉讼。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二十多年的生活中可以和平共处。近年来,双方年事已高,只是在同子女赡养方面有矛盾。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已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对原告的及诉讼代理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1996年10月4日判决如下:

  宣判后,原告指定代理人不服,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判决离婚。

  二审期间,原告突然发病,1996年11月25日死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此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于1997年2月19日裁定:终结本诉讼。

  其一、原告之子朱XX能否代其母范XX提起离婚诉讼?

  其二、大东区人民法院可否对实体问题进行判决?

  其一,原告之子朱XX不能代其母范XX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其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可以被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却不能被指定代为诉讼。

  其二,大东区人民法院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朱XX不具有,原告亦无行为能力,也不能作出是否离婚的意思表示,就不存在原告有离婚诉讼请求的问题。因此,法院在查明原告属无行为能力人、其子朱XX亦无代理权限时,应认定朱XX无诉权,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之诉。

  相关阅读:

  【离婚】离婚案件受损害方赔偿的问题不容忽视

  离婚案件受损害方赔偿的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因离婚构成损害赔偿的案件随之增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只要求离婚和财产部分的分割,而往往忽略了受损害方有得到赔偿的权力。近年来,虞城县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案件682件,其中因……[更多]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当事人结婚,父母出钱购置房屋的权属问题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 : 当事人结婚,父母出钱购置房屋的权属问题 陈吉元律师:13612861696 当事人结婚,父母出钱购置房屋的权属问题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更多]

  离婚案件中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找龙华律师 深圳婚姻律师

  离婚案件中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陈 吉元 律师电话: 13612861696 1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更多]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实务解答:龙华律师在线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实务解答: 陈 吉元 律师电话: 13612861696 1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 、 “ 私房钱 ” 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婚姻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