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1、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寄养是指父母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行为。收养与寄养有如下区别:
(1)收养关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
(2)收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而寄养不产生此关系。
(3)寄养关系随寄养原因的消除而消除,因此,具有临时性;而收养关系则是长期甚至永久的。
2、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父母子女关系”第六章中已作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表现为:
(1)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
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关于收养当事人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收养的程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得以成立,否则是不能成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附属于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自然形成的。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条件和程序均未作任何规定和要求,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完全是由双方的意愿而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
(2)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
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始终是单一的。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可能是双重的,也可能是单一的。如果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既和继父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又和亲生父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重的;如果没有,则只和亲生父母保持单一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而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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