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开枪击毙嫌犯须恪守法治原则
【原标题:开枪击毙嫌犯须恪守法治原则】
化解警察开枪的两难,就不能放弃每一个值得讨论的个案价值,从中积累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教训,保障这种合法的暴力始终是为正义而采取。
武汉大学生陈某骑自行车撞倒82岁的太婆,情绪激动之下,竟然持刀劫持了一位女医生。这桩离奇的劫持案,不难引发公众对大学生人格教育等话题的深思,不过在处置中,民警关于该不该动用枪械将劫持者击毙的讨论,也不失普遍性论题的公共价值。
对和平环境中的公民权利而言,警察手中的枪本身是一种暴力,现代法治必须寻求对它的严格控制;但对处在危机中的公民权利而言,枪又是一种正义的力量,不开枪往往蕴含着警察职能的失守以及更大的公民权危险。如何在两者之间权衡利弊并作出恰当的判断,不仅考验警察个体的执法能力,也检验着社会法治的水准。
那么,如何为警察开枪确立明晰的规则?如何保障开枪击毙嫌犯是正当的呢?根据通行的法治原理,警察执法如果不是遇到诸如手持暴力工具极具危险性的重大犯罪分子,如果不是不开枪就不足以制服犯罪嫌疑人、消除受害人或执法者自身的危险,如果开枪的后果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不成比例,那么就不能轻易开枪。现代国家在立法严格限定警察开枪时,大多确立了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等这样的原则,同时对于警察开枪击毙嫌犯的做法,一些国家还确立了严格的事后审查机制,以评估这种开枪行为是否合乎法治原则。
纸面上的法治原则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对具体案情和行凶情势的判断。在这起劫持案中,大学生手持水果刀行为本身有没有达到当场击毙的程度,判断标准并不是很清晰,这时就需要辅助其他因素予以综合考量。欣慰的是,该案中多数民警认为,劫持事件虽然性质恶劣,但劫持者是一名大学生,其行为也是情绪失控后的一种过激自保行为,应尽可能使用冷处理的方法劝说劫持者。正是建立在对嫌犯身份、作案动机等综合因素的理性判断基础上,该案的处置才避免了另一个悲剧的发生。
目前,我们在立法中仍旧对击毙嫌犯行为缺乏理性规制,事后的合法性审查更是缺失,这无益于执法实践中警察形成娴熟的判断经验。在以往警察开枪打死副教授、依法正确当场击毙拒捕逃窜小偷等个案中,都不同程度凸显出警察开枪权滥用的危险。而要真正化解警察开枪的两难,就不能放弃每一个值得讨论的个案价值,从中积累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教训,最终将击毙嫌犯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保障这种合法的暴力始终是为正义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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