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冤案国家赔偿只是走向正义的一步
【原标题 [短评]冤案国家赔偿只是走向正义的一步】
浙江“叔侄冤案”举国关注,赔偿数额如今终于公布。浙江省高院于5月17日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每人平均110万余元,据称已是“历来国家赔偿的最高限”,而且这笔赔偿金里包括了高达4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为以往所罕见。如此种种都可以看出此案在相关部门那里的分量,也不妨视为其又向正义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尽管张氏叔侄提出的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部分赔偿请求并非不合理,却未获法院支持,但这应归因于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赔直接损失的规定,是未来相关法律需要改善之处,并不影响此次国家赔偿决定的正面意义。
然而强调国家赔偿的价值也好,为赔偿数额之高惊叹也罢,只能是局外人的感受和反应。对冤案的当事人而言,在付出长达十年的青春与自由,身体和心灵备受摧残之后,任何物质上的补偿都不过是一种聊胜于无的安慰。如果可以选择,谁愿意拿自己的身心健康和长达十年的青春与自由去换取百余万元金钱?明白这一点,公众庶几能够理解冤案当事人那无法抚平的伤痛,相关部门也就不会因这一点事后救济而减轻愧疚。
自“叔侄冤案”呈现于公共视野以来,有关责任部门的反应尚称快捷。先是有法院和省公安厅的道歉,紧接着就作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但直到目前为止,无论当事人还是公共舆论认定的“完整的正义”,似乎都尚未完全到来。众所周知,现在给予公民补偿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可这一重大冤案之酿成,却经历了错侦、错审、错判等几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有无责任人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其应受何种制裁?揆诸法律,这种追问并不缺乏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就像物质补偿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所有损失一样,冤案的国家赔偿也不能减轻其中公职人员的个体责任。
对公民的损害既创巨痛深,主体一方的道歉、赔偿乃至追责都必不可少,但这样的正义还只是个案的正义。待达成个案正义之后,当务之急就是对冤案发生原理作出认真的反省。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分析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提出坚守程序正义、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公众监督等几大措施,堪称认真反省的重要成果,其他机关和部门是否也有必要对照依宪治国的目标补偏救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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