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反规避相关法律解读及对策建议:
反规避作为国际反倾销的产物,正日益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进一步打击、限制相关涉案产品进口常用的手段。仅2004年欧盟就相继对我国钢缆、钢铁管件、节能灯等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我市企业也遭受相关调查,如:1993年欧盟对我国自行车反倾销调查案作出终裁后,厦门市欧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不堪忍受30.6%的反倾销税,曾采取散件出口捷克,组装后再出口欧盟的规避方法,但在1996年又受到欧盟反规避调查的狙击,公司最终因丧失欧盟市场而倒闭;继2001年的反倾销后,2004年9月欧盟对我节能灯发起反规避调查,企图封杀我节能灯出口。这一次,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挺身而出,积极应诉,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不管结果如何,近年来欧美对我频繁发起的反规避调查应当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本文我们将介绍有关欧盟反规避法规,解读反规避措施合法性及其存在的争议之处,并着重研究如何在现行的反规避法规下进行有效、合法的规避,以指导、帮助企业重振旗鼓,占领国际市场份额。
一、反规避是国际反倾销的产物
所谓规避,是指反倾销规避,即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为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而采取和实施的各种方法。它是出口商面临反倾销制裁而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必然产物。进口国通过征收反倾销关税来加大课税产品的进口成本,使出口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出口商为保护其在立案国的市场份额,会竭力规避反倾销关税来维护其既得利益。就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的方法主要有4种。
1、进口国境内组装。出口商将征税产品的零配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进行销售。这种规避方法主要是利用零配件与制成品在各国海关税则中属于不同类别的特点来规避反倾销关税。
2、第三国境内组装。出口商将征税产品的组装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份出口到进口国。采用这种规避方法主要是因为,在认定倾销的情况下,进口国当局只对来自被认定为出口国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3、产品的轻度改变。出口商对征税产品进行非功能性改造,如外观的改变、形态的改变等,但这些改变不影响产品的最终用途、物理特性和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这种规避方法适用于那些根据进口国当局反倾销税令的描述确定的征税对象,从而规避反倾销关税。
4、产品的后期开发。出口商使用新技术对征税产品进行功能上的改造,使其成为一种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的新产品。这种规避方法的原理与产品轻度改变大致相同。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这些规避方法被许多受到反倾销的国家使用,这些规避行为严重削弱了反倾销措施的力度和作用,欧美发达国家极大推崇反规避立法,开展反规避调查。因此中国企业在使用时更要注重适当性与合理性。
二、欧美有关反规避法律法规
(一)美国反规避措施的主要内容
1、在美国组装规避。美国商务部在决定是否将组装件纳入被征反倾销的产品的范围时,主要审查在美组装销售的制成品的价值同进口的组装件或原材料之间的差额是否“小”,若属于小即可纳入,若不属于“小”则不纳入.商务部在做此决定时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出口企业与美国的组装企业是否存在股份和资金等联系;二是来自被征反倾销税的制成品的国家的组装件或原材料的进口量是否在进口的制成品被征反倾销税后出现了增加:三是进口的制成品与在美国组装的制成品是否属于同种或同类。
2、第三国组装规避.美国商务部根据反规避条款,若发现在美国被征反倾销税的产品与第三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是同类或同种产品,而且该第三国的产品是由来自被征反烦销税国家的组装件所组装或制成,产品也未达到起码的增值要求或达到较高阶段的产品,即指在第三国组装成的产品的价值与采自原出口国的组装件或材料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小”,则有效的征反倾销令可以扩展适用于这些采自第三国的制成品。
3、轻微改变产品规避。只要美国商务部认定产品的轻微改变是为了规避反倾销税,则无论改变后的产品是否与原产品属于同一海关关税的分类范围,都可以将其纳入原反倾销税令。
4、后期发展产品规避.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如果后期发展产品符合下列五项条件,即可纳入原反倾销税令:一是后期产品与披征税产品在一般物理性能上相同:二是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期待相同:三是两种产品的最终使用目的相同;四是后期产品通过相同的渠道销售:五是后期产品的宣传广告及展示的方式与被征税的产品相同。这些规定给出口商带来巨大风险,给海外直接投资也带来严重障碍。
(二)欧盟反规避措施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倾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装成的制成品。
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首次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
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
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
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一是时间要求:在对出口商的制成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或即将发起调查前,才开始或迅速扩大在欧盟或第三国的组装经营,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来自这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二是零配件的价值: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价值的60%。但如果这些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不被列为规避行为。三是实际后果:这些组装的产品正在破坏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并且原来确定该类相似产品倾销的证据依然存在。
(三)反规避措施的争议性
从表面上看,反规避措施似乎破坏了自由贸易,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应该强调的是,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的自由贸易,而是公平竞争和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贸易。反倾销措施正是WTO基于这一宗旨所设计的防止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能够对进口国所受到的倾销损害提供持续、有效的保护。而规避行为使反倾销的保护效力遭到破坏,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确保反倾销措施制裁的有效性,反规避措施是必要的。既然反倾销是符合WTO宗旨的,那么反规避也当然是符合WTO宗旨的,是合法的。
反规避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得当有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反之滥用反规避措施也会使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美国和欧盟在其反规避立法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比如差额大小的认定、规避的开始时间等,大量的自由裁量条款为国内的执法部门根据本国利益滥用反规避措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反规避措施也会对国际投资领域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反规避立法对“进口国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作了否定性评价,使得进口国组装者面临着零部件被加征反倾销税从而增加成本降低利润的危险,也使第三国组装者遭受由于制成品被列入反倾销税征收范围而减少出口的损失。海外投资者出于这样的考虑,必然减少其在进口国和第三国设立加工和组装类企业的投资,从而影响资本的自由流通。但从反规避条款的适用要件(即对规避行为的认定要件)上看,那些受到反规避条款影响的国际投资,多是为规避而进行组装的工厂,其组装附加值低且受控于相关出口商,是典型的“改锥工厂”。也就是说受影响的国际投资主要是以规避为目的,并不能真正发挥国际投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积极意义。当然,也不可否认,反规避条款的普遍适用特别是作为保护手段进行滥用,的确会影响一部分正当的国际投资。
三、企业规避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面对外国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中国企业应积极采取对策,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进行合理的规避,使受到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我国企业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最根本的方法是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以质取胜才是应对反倾销的有效途径。对于企业来讲,可以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有效规避反倾销:
1、熟悉学习各国有关反倾销、反规避法律法规。企业须认识到,反倾销、反规避是国际贸易竞争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应该保持自身对市场信息变化的敏感性,未雨绸缪,尽早做好应对准备,争取第一时间把握主动权,应用国际贸易法规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世贸组织各成员的国内反倾销、反规避法虽然秉承了世贸组织有关反倾销法规的基本精神,但具体规定却各有特点。如欧盟和美国在反规避措施、反倾销管理体制、征税方式、税额确定、决策程序透明度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知已知彼,百战不殆”,企业只有熟悉了解各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事,才能极大限度地避免国外提起的反倾销、反规避等诉讼,一旦涉案,也才可以从容应对。
2、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反规避调查同反倾销调查一样,要求企业能够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便核查,因此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按市场化运作,准确反映运营成本。产品的价格是反倾销、反规避的源头,企业应规范产品成本、销售价格的核算工作:一是在生产成本和日常管理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和目标市场平均价格建立企业的动态定价系统;二是加强和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外其他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国外经销商、代理商的沟通,以科学的数据作为定价决策的依据。企业掌握了成本和市场价格信息,不仅可以合理定价,而且在遭到反倾销、反规避指控时可以及时提供应诉材料,理直气壮地应对进口国的各项核查,为自身争取好的裁决结果。
3、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打造非价格竞争优势。中国企业应转变观念,改变以往低价出口的竞争策略,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所谓产品差异化策略,是指突出产品在非价格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具体体现在产品的技术创新、质量内涵、服务内容、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方面。产品差异化的目的是通过扩大产品的非价格方面的特征来拉大与竞争产品的差距,从而增加产品定价的自由度,为企业摆脱低价竞销、制定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欧美反倾销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宣传广告等方面和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使其不在反倾销或反规避指控的范围之内。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注重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发挥自身特色,在国际市场培养和创造企业全新的竞争优势,这才是“规避”反倾销的长远之计。
4、巧妙运用“走出去”战略,合法规避反倾销税。由于反倾销税的征收主要针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生产的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征收,我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后,相关企业可以转换国际市场进入方式,从“出口进入”过渡到“投资进入”,比如到反倾销发起国直接建厂,实现在该国生产、销售等,就是绕开反倾销壁垒,巧妙地进入反倾销发起国市场的有效措施。当然这很容易有规避反倾销税之嫌,操作不当的话容易授人把柄。各国对规避与海外直接投资的区别均加以分别界定,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前须全面了解进口国的有关反规避法规,研究制定合法规避的方法。如在欧盟的反规避法规中,“25%规则”和“60%规则”就是企业必须把握的 “度”。企业甚至可以通过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进行反倾销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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