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2013年05月21日15: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据《经济时报》报道,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约束下,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将长期面临替代国价格的困扰。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制度性障碍,律师和企业只能在这一预设的前提下,为涉案产品争取一个公允的替代国价格。经验表明,这是企业胜诉的关键所在。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涉案企业有权建议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美国商务部都是按其确定的替代国价格判案。令人遗憾的是,美国商务部在做价格可比时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很多的判例中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严谨性,这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中国企业诉求“发回重审”的多个案例中十分明显。

  随着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增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越来越多地受理了中国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的案件。据统计,1999~2002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共受理涉及中国产品的案件43起,判决30起,其中全部和部分胜诉17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57%,全部败诉13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43%。2003年,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中,有近一半的原告是中国企业。

  有关研究表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或者说中国企业针对美国商务部终裁进行抗辩并胜诉的案子,焦点都集中在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上。为使中国企业对美国商务部有关的替代国价格采用规则及其可能出现的失误有所了解,记者对国内专门研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涉华反倾销案专家、上海博望思强经贸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张燕进行了专访。

  记者:美国商务部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多以印度为替代国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请您介绍一下美国商务部有关数据采集的一般做法。

  张燕: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总是寻找一个替代国的相同或可比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以计算倾销幅度。一般来讲,涉案产品的成本分为“有形投入”和“无形投入”两部分。“有形投入”即是指生产某种产品的原料、耗材及零部件的投入,“无形投入”则是指制造间接费用、一般费用(销售及管理费用等,通称SG&A费用)及利润。中国企业只被要求提供“有形投入”的种类和“无形投入”的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然后乘以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的对应价格计算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规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其“有形投入”的替代价格必须采自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而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目前,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用于确定涉案产品“有形投入”的公开可得信息主要来自印度商工部的《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

  与“有形投入”相反,在确定“无形投入”的价值时,美国商务部通常将优先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数据,因为该数据与涉案产品直接相关,只有在该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方可使用更为宽泛的、涵盖更多产品的替代国某个产业的制造间接费用、SG&A费用和利润数据。在替代国为印度的情况下,此类数据的主要来源为《印度储备银行公报》。

  记者:在判案中,美国商务部是否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在允许变通的范围内,是否会出现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对中国企业不利的裁决结果?请您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加以说明。

  张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实际判案中,美国商务部是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其“确定实践”作出背离的,这就使得它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增加了主观随意性的可能--很多被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的问题都出在这里。2003年2月,美国商务部终裁认定上海对外贸易实业公司对美出口的不可锻铸铁管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34%,后者对此裁决不服,遂联合国内的生产商--上海浦东马铁厂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指出:(1)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储备银行公报》中载明的数据,而拒绝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两个印度可比产品生产商--Jayaswals公司及Kalyani公司财务报告的数据,确定替代制造间接费用、SG&A费用及利润的做法错误。(2)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中载明的进口价格,确定铸造生铁价值的做法不正确。 2004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不予支持。

  本案的关键在于:

  (1)美国商务部拒绝使用相同或可比生产商数据确定涉案产品“无形投入”的做法,本身已经背离了其“确定实践”的原则,尽管这种背离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但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印度储备银行公报》载明的数据根本无法被称为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特定产业”的数据,因为该数据只是对印度境内1914家上市公司的抽样结果。

  (2)即便没有发生对其“确定实践”的背离,美国商务部在采用替代国价格数据时也会发生随意性失误。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使用采自《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的0.228美元/公斤(10.99卢比/公斤)的进口价格,而非中国企业建议的分别为剔除消费税后的7.21卢比/公斤及7.79卢比/公斤,确定了铸造生铁的替代价值。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经审查发现,在调查期间,印度总共才进口了1132吨生铁,如此微小的进口量只能证明相关的进口价格“异乎寻常”,美国商务部应弃用该价格而使用其他信息来源。

  记者: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中国企业有建议替代国价格选取的权利。请您具体谈谈,在什么情况下中国企业建议的价格数据才能为美国商务部采信?此外,中国企业如何才能发现美国商务部在替代国价格选取上的明显失误?

  张燕:在考虑是否采用当事人(包括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提交的替代价格信息时,美国商务部将审查这些价格是否符合4个标准:(1)平均非出口价格;(2)能够代表调查期间的一系列价格或与调查期间最为接近的价格;(3)特定于产品的价格;(4)剔除税收后的价格。

  由于美国商务部需遵循美国法律规定的“最佳可得数据”原则选取替代国价格,因此,它会根据上述4个标准,结合案件和投入的具体情况,对中国企业提交的价格数据的所有相关特征加以权衡,以确定该数据是否是该案应该投入的最佳可得数据。这种权衡意味着上述4个标准的重要性并非一成不变,它们将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个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数据与调查期间的同期性,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就因其重要性不及其他标准而居于次要地位。有鉴于此,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时,应首先力争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符合全部4个标准的数据,若此种数据无法找到,则中国企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交至少符合2个或3个标准的数据,特别是符合第二个(同期性)和第三个(特定性)标准的数据。

  中国企业发现美国商务部在替代国价格选取上明显失误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审查其对替代国价格的选择是否背离了其“确定实践”,或在背离的情况下,是否解释了背离的理由。这里所说的确定实践,包括前面提到的“有形投入”的替代价格须采用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无形投入”的替代价格须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数据,只有在该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更为宽泛的、涵盖更多产品的替代国某个产业的数据。以及在替代国国内价格已剔除了税收,且替代国不存在导致国内价格扭曲的高关税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替代国国内价格而非进口价格等。前面提及的不可锻铸铁管件案,以及2003年的非冷冻浓缩苹果汁案,中国企业都是因为抓住了美国商务部对其“确定实践”的背离,从而大获全胜的。

  记者: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判案原则是什么?中国企业应当如何看待它的作用?

  张燕:一般而言,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会比作为美国政府组成部门的商务部来得公正,因为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办案时不会受到外部压力。但是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公正是相对的,因为任何国家的法院,无论其独立裁量权有多大,也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冲突。在美国,就是国际贸易法院也要适用国会制定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公正,它也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事。具体到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由于美国法律已经规定,美国商务部作出的某个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不受司法审查,故在目前美国商务部坚持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是无能为力的。但是,采用替代国价格判定是否构成倾销,涉及到大量复杂的价格信息的取舍,很多案子或多或少都会发生偏差和失误,所以我认为,面对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中国企业奋起一争的余地是很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最大价值就是可以对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起到一个补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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