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复审

2013年05月21日15: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反倾销复审

  根据WTO协议,反倾销复审是反倾销调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行政复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行政复审。所谓反倾销行政复审就是调查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以及时对采取的有关措施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决策,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世贸协议和各国惯常做法,反倾销工作的流程通常包括咨询、提交申请、初步审查、立案、初步调查、初步裁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实地核查、举行听证会、计算倾销幅度、价格承诺、公布终裁结果、征税和行政复审等。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依据在于有倾销和损害的存在,且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和价格承诺的幅度是以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倾销幅度为依据的。通常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幅度相当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但不高于倾销幅度,就可以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而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了一段时间以后,通常会出现新的情况,此时,是继续维持原有的反倾销措施不变,还是应当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修改,或者终止反倾销措施,这些都应通过复审来确定。因此,复审在反倾销体系中的作用在于,在反倾销措施执行了一段时间以后,调查机关可以及时针对采取的有关措施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决策,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复审的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1)如果取消或调整反倾销措施,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时,维持原有的反倾销措施;(2)现有的反倾销措施已不足以或不再能够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时,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修改(包括对原反倾销税进行修改,如果原有的价格承诺不足以弥补倾销造成的损害,价格承诺可能被反倾销税取代;原来较低的反倾销税,可能被新的价格承诺所替代);(3)在已无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偿倾销造成的损害、国内生产商撤诉、不再存在有关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时,经复审,反倾销措施可能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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