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骂前夫与同事婚外情 名誉侵权被判赔偿
本市一名离异女士在实名注册的账号上发微博谩骂前夫与其同事,并@了对方单位同事、朋友、领导等,近日,宝山区法院判决该女士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道歉,同时赔偿原告6000元。
发微博谩骂前夫及同事
今年7月31日,朱女士在开心网上注册了实名账号,并发帖称:“唐军!问你要孩子的教育费竟然说我敲诈,你这样让孩子以后怎么看你啊?林华你个死女人贱死了,破坏人家家庭还瞒着自己的老公!就让PMG养着你们这对狗男女吧!”
8月1日,新浪微博账号为“唐军前妻”的账户发帖称:“为了您看到的这个不懂事的孩子,我代表我的朋友实名向各位领导举报公司财务经理林华和唐军婚外恋的事实。举报两人在各自有家庭的情况下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整整三年无人过问。举报唐军在林华的帮助下隐匿了财产与我离婚,并拒付孩子抚养费”。该微博后@了原告单位同事、朋友、领导及原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该帖后面有多人跟帖。其中跟帖最多的一个账户,其头像用的是朱女士的儿子,跟帖内容与 “唐军前妻”发帖内容相似。
两当事人提起诉讼索赔
9月初,被骂的前夫及其同事林女士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通过开心网和新浪微博的账号,发布了大量两原告间有婚外情的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散布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公证费13000元。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承认开心网上发帖账号是被告的。但被告在4月19日留言“结束了”后就没有再登录过该账户,故认为此后的留言均非被告所发,可能是别人借用该账号发布的留言。新浪微博上“唐军前妻”和一篇跟帖账户均非被告注册,被告儿子照片为何被设置为账号头像,被告表示自己不清楚。故认为被告未利用上述微博账户侵害原告名誉,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丑化原告人格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表个人的言论,但发表言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本案中,开心网上被告实名注册的账户,虽然被告否认4月19日后的发帖为其所为,但开心网账户需要密码才能登录,且随后发帖内容与被告生活状态相吻合,故法院认定开心网上该账户的发帖内容均系被告所为。
新浪微博的两个发帖账户虽非实名认证微博,但发帖时间与开心网上发帖时间和内容基本吻合,帖子内容涉及被告与其前夫之间的纠纷,并且账户头像也系被告婚生子照片,法院认为帖子内容涉及个人生活隐私,一般情况下无关人员较难知悉,可以推定上述两个账户发布的有损原告名誉的内容系被告发布或者被告授意下由他人发布。
被告因与其前夫之间产生纠纷而诉诸网络,但客观上贬低、丑化了原告的人格、其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林华名誉权的侵害,并向原告林华道歉,同时赔偿原告林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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