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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轩:抓受贿不抓行贿,“选择性执法”为哪般

2013年05月27日09:58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徐明轩:抓受贿不抓行贿,“选择性执法”为哪般

  原标题 [抓受贿不抓行贿,“选择性执法”为哪般?]

  广东韶关市始兴县先后两任水利局局长张远周、刘传应“前腐后继”,都因受贿落马,分别获刑5年、6年零6个月,但曾向两人行贿的原县政协委员、房地产老板段凯兵却安然无恙,未受行贿罪的刑事追究。

  行贿罪和受贿罪,是一对难兄难弟。治理腐败必须双拳出击,既打受贿,又打行贿,才能培育清正廉洁的政府。打击行贿犯罪,是反腐不可或缺的另一面。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按历年来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去年12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1万元,即应立案予以追究;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起刑点在五年以上。而段凯兵的行贿数额高达56万元,远超立案标准,而且他先后向两任官员行贿,并非偶犯、初犯,却没有受到司法追究,究竟为何?当地司法部门应该向公众说明。

  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迄今为止,段老板非但没被追究刑责,反而在“县纪委书记的牵头下”高调地做着慈善,这说明了什么?人们不禁疑问:段凯兵的行贿罪行清晰、证据确凿,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为哪般?

  就本案来说,法院并未收到来自检察院的诉讼。如果检察机关为了揭露、打击受贿,让行贿者充当“污点证人”,并单方面许以“不予追究”,这有悖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因为只有法院才拥有定罪量刑权。对行贿人能否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先立案追究,再由法院依法裁决,不能由检察机关单方面说了算。游离于法律诉讼制度之外的“口头承诺”,既难以保障“污点证人”的正当权利,也因为“密室操作”不受公众监督,可能成为新的腐败问题的滋生点。这也是舆论反复质疑“行贿哥”的原因所在;而当地检察院拒不公开案情,又加大了司法公信危机。

  期待当地检察院及时公开披露案情,澄清为何行贿56万元、放倒两任局长的“行贿哥”未受刑事追究,其法律依据何在;更希望相关打击行贿的刑事、行政制度逐步健全,不仅依法追究行贿者的刑责,更要把行贿者列入资信黑名单、逐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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