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对刑罚执行的规定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有关条款履行监管改造罪犯的职责。
刑罚执行
一、收监
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2、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5、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减刑、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经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 提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减刑、假释的程序
(1)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分监区依据罪犯考核结果提名,监区长会议同意,提交狱政科审查。
(2)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审核委员”研究后,提交监狱长审核。必要时,由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核。驻监检察员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
(3)监狱局狱政处复核,提交局长决定。必要时,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4)监狱局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阅读: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我国监狱法典的完善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我国监狱法典的完善 「内容提要」在我国监狱法中,刑罚的被定位在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并列的层次上。本文认为,这一定位是报应刑罚思想和新中国行刑领域中的三位一体 观念的产物,很难自圆其说。无论从历史看,还是从……[更多]
我国拟修改监狱法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从一年以下缩短为3个月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对监狱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调整为三个月以下,以保持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一致、……[更多]
9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3件议案建议修改监狱法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司法部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做好监狱法修改工作。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章联生、张少康、史少林等92位代表提出3件议案,建议修改监狱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监狱法部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