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召回食品的“归宿”应该明示
北京市质监局昨天在官网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从6月1日起实施。依据该办法规定,今后食品召回后的销毁过程,须由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并且必须留存完整图像和记录至少2年(5月28日《新京报》)。
这是继2007年8月国家质监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后地方性法规的补充,按照规定,发现问题食品后,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主动召回或被责令召回,对问题食品采取善后处理。而召回食品的处理,主要由食品生产者进行及时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但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往往因监管不到位而得不到执行。不少企业出于利益考虑,往往采取改头换面重上台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二次返工式加工,而对于销毁而言,则往往因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监督不到位而流于形式。前几年发生的冠生园“沉馅做月饼”事件让人记忆犹新,而最近发生的“镉米”事件也让人对曾经被曝光的“镉米”进行审视,结果发现有相当部分问题米转身成为养殖饲料。
发现问题食品或者食品被鉴别为有问题,该如何处置?最科学的方法就是召回。而召回后其归宿到底如何,则是保证问题食品善后效果和消费者安全的至关重要的课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食品必须经过监督评估后方可采取科学的处置手段,因为食品的一次性用途和个别问题的不安全隐患,主要是无害化处理和销毁。但在无害化处理和销毁中,往往是生产者充当主角,这样很容易导致问题食品悄然复出或者改头换面再次贻害消费者。而这一切的发生,无不与召回食品处置不透明、不公开、民意监督不到位有关。不管是从保证问题食品科学处置的角度,还是从对食品安全给予科学保障的角度,问题食品召回后的“归宿”都必须明示。由此观之,北京此次出台办法,规定食品召回后销毁过程“存根”、质监人员现场监督等,也是对问题食品“归宿”实行明示的一大进步。
但关键是,在现有食品生产语境中,仅仅由质监等职能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召回要求、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责任、职能部门监督召回食品的处置,其实并不能把问题食品的“归宿”彻底保证好。只要有利益存在,必然会衍生利益链条,生产企业如果不被严责重苛,断然不会费周折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也不会忍心断然销毁,而如果有利益输送,仅仅依靠职能部门的监督,显然无法保证召回食品的“归宿”理想。很显然,要想保证召回食品有科学适当的“归宿”,当务之急就是将 “归宿”信息公开并置于民意监督之下,有公开透明才有可信度,才有“归宿”科学。
因此,明示召回食品“归宿”,首先,质监、工商、税务、卫生、食药监等职能部门应建立科学协作制度,对抽检和正常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实行信息共享和处置追溯制度,对涉嫌问题食品的召回实行科学登记备案、流向查询监管等,并将此信息公开。其次,明示召回食品处置办法和措施,对所有召回食品的处置信息一律向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公众公开公示。其三,建立依法究责制度。对召回食品按照召回层次分别建立处置责任体系、监督责任体系,并公开举报受理电话, 建立问题食品处置快速查处机制,对召回问题食品处置不科学,存在随意处置导致问题食品二次上市或者改头换面贻害消费者的,将依据情节分别追究生产、销售、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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