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未婚妈妈"不如赋予有限生育权
武汉市法制网日前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这一新规,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问题。(2013年5月31日《楚天金报》)
武汉市拟对“未婚妈妈”和“小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引起网络热议,但从本质上讲,武汉市的所谓“计划生育新规”并无多少新意。只是因为许多年轻人对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太了解,同时对所谓“未婚妈妈”、“二奶”、“小三”等给予了较多同情,才会更多关注这一话题。
我国对违规生育者施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变相惩罚不自今日始,对国家公职人员则在此基础上还要辅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这些规定到底合理不合理,管用不管用,有关部门、学术界及社会层面已经争论了若干年,至今仍无定论。但如果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作修改,就该严格执行,否则就会变成弹性制度,这对那些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人们来说,将是一种不公平。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如何界定计划生育的违规责任?只有一个办法,看有没有《准生证》。没有《准生证》的,一是医院不准私自接生,二是对当事人要进行惩罚。当然,对违规生育的男性责任人难以确定,只能从惩罚女性责任人着手。清官难断家务事,男性责任人隐匿了,除了女性责任人,谁都找不到他,即便找到了也难以取证。没有办法,只能从女性责任人入手。除了遭受暴力性侵而又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中止妊娠的受害者之外,其他人都在处罚之列。
所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每个违规生育的女人背后,都有一个造成这种状况的男人。是自己独立肩起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责任,还是把作为幕后推手的男人指认出来,这是女性的自由,也可以当作她们的一种权利。男性责任人藏了,女性责任人又以弱势群体自居,想博得社会同情,这很不应该。敢做就要敢当,不想担当责任就干脆别做,目前中国计生系统允许的中止妊娠的方法很多,任你选择。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出发,目前我们以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当其冲的,就是生育权的分配问题。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国家把生育权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捆绑在一起。一方面在法律层面承认“事实婚”,另一方面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剥夺了未婚女性的生育权,这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以前福利分房,也存在类似问题,结了婚的职工不管年龄大小都有权分房子,没结婚的职工不管年纪多大,都不可以分房子。这很不人性,难道那些终生不婚不嫁的男人女人就必须一辈子住单工宿舍?为了获得一套房子,当年有多少人仓促间形成了不美满的婚姻,甚至假结婚,被讹诈,人财两空?问题很简单,既然那些只有一人享有分房待遇的已婚单职工可以分房,那就完全可以允许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的单身职工去参与住房分配。等他们哪天结婚了,如果夫妻双方都分过房子,再把其中一套交上来不就行了?或者参照一下家庭人口,正常三口之家和潜在的三口之家分大房子,单身职工分小房子,等他们结婚了,人口多了,再换大点的房子。这在福利分房时代很容易解决的。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福利分房政策的终止,大龄单身职工分房子的纠结成为了过去。那么计划生育的问题呢?如何解决相应矛盾?我感觉那就是要合理分配生育权,比如在现行一胎制政策框架下,可以赋予所有育龄妇女一人一胎的有限生育权,也是基本生育权。至于这个孩子什么时候生、跟谁生,由她们自己决定,不要从法律层面多加干预。育龄妇女什么时候想生第一个孩子,就去申请《准生证》,有准生证就可以顺利查体、住院、生产、给孩子落户口。同时,将二胎指标严格控制在已婚人群范围之内,未婚女性不得生育二胎。这一措施,还将有效保护非婚新生婴儿的合法权益,防止那些生了孩子又不想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未婚妈妈” 以非理性的,甚至是非法的手段处置新生婴儿。
将生育权单方面赋予女性,会不会形成对男性的不公呢?不会。一是大多数的夫妻,正常情况下还是会依据中国传统习俗,在结婚之后精心孕育自己的爱情结晶。二是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男性,即便找了带孩子的“未婚妈妈”做妻子,仍可以申请生自己的孩子。三是周瑜打黄盖,人家既然乐意找个带孩子的“未婚妈妈”做配偶,自然就该有充足的心理准备。
与此同时,那些不动脑子就跟人怀孕生孩子的女性就此可以清醒些了,一个女人一辈子正常只有一次生孩子的机会。跟谁生,什么时候生,一定要端量好了,不能太草率、太随意。至于那些带孩子的“未婚妈妈”到底容易不容易另找对象结婚?这就要看她们自身的情况了,完全是自觉自愿的“市场化”模式。如果 “未婚妈妈”嫁人难,那自然就没有那么多女性愿意未婚先育、当“二奶”、做“小三”了。这不正是我们所期待的社会风气好转的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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