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科技进步,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也一直被运用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中。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院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出现一些错误,并且产生不良后果,可能在哪个国家,哪家医院都量避免不了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这种状况,医疗行业应该是能够普遍认同的,而行业以外的媒体,大众蝗到这样的事件,总是不免惊奇,进而恐惧。那么从制度设置上就应当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矛盾,理性处理纠纷。一方面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代价,另一方面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伤害,于是,医患双方的利害相关,认知差距就要导致矛盾,冲突和危机了。而且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医患纠纷,医疗事故还会是一个热点事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举证只是现行医疗体质下权宜之计,有利于解决我国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并最终也有利于我国整个医疗事业的发展。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医院等医疗机构或医生的医疗行为而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患纠纷。
1.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而不仅仅限于医疗事故,而且还有其他因素。有时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2. 医疗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可以由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也可以双方协商等方式,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经过行政的或法律裁决。因此,医疗纠纷是“非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方能解决的医患纠葛”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医疗纠纷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能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故此,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变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规定和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产生了许多作用:①平衡举证能力。②实现诉讼公平。③强化医疗管理秩序。④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但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就医疗纠纷案件来说,由于其特殊性,当双方都不能举证法院不能裁判时就需要法院来收集证据。这样法院就不得不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去收集材料、鉴定、勘验。往往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判决结果也难让败诉一方信服。如果由医院一方举证,则既有利于法院做出裁判,又降低了司法成本。
三.医疗纠纷需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国际惯例,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主要依靠医疗保险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于2000年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并与许多医疗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部分的分担了医疗单位的医疗责任风险。面对这种良好局面,医院不妨平息怒气,减少对立,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对话,把精力放到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监控上,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以患者为本,堵住医院管理上的漏洞,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以此为契机,促进医疗事业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健康发展,实现患者与医院的双赢。
四.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要正确理解和掌握,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
医疗纠纷的处理难点在什么地方,分歧在什么地方,因不仅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问题。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根据,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正确理解、解释、适用现行规定。医疗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应该实行民法上的平衡原则,公平原则,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这种观点,以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为根据。最高法院规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对医院不利,对患方有利。反映了中国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当前我们社会当中医患关系的紧张的显而易见的。对我们国家民族人民是不幸的。如果不能扭转,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对广大患者不利,对医学发展不利,对国家民族的前途不利。所以这类案件必须正确理解,正确解释和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通常情况是主要的信息和证据掌握在医方手里,要求患方证明因果关系和医方的过失比较困难,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查清案件和保护受害人利益是有利的。但法庭对举证责任倒置,不能绝对化的理解和掌握,否则会对医方造成不公正。这就要求把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证明手段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手段,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形灵活采用不同的证明手段。如果在具体的案件中,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那就适用经验法则,亦即由法官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经验,直接作出认定,不仅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也不应要求当事人举证。
如果患方提供的证据已经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医方存在过错,且损害与过失有关系,法官应当直接根据患方的证据作出认定,不需要再搞举证责任倒置。只在患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方过失和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形,法庭可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文件的规定,责令被告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没有因果关系,亦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方提出一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方的抗辩就成功了。
除了举证责任倒置,如何规定我国医疗纠纷仅由卫生行政部门内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的问题,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使其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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