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村医疗保障演进的制度结构与功能分析

2013年06月06日15: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内农村医疗保障演进的制度结构与功能分析

  (一)初级农村合作医疗的“三位一体”均衡制  初级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概括为“卫生防疫 医疗救助 合作医疗”三位一体均衡制。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38年的“保健药社”和“卫生合作社”。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于1955年初建立的医疗保健,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达到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鼎盛时期。1976年之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逐步解体。据统计,到1989年,全国继续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已降至全国总数的4.80%,跌入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低谷时期。  初级合作医疗的基本做法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以人民公社为统筹、以各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并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在公社所在地设立公社卫生所,在各生产大队设立大队卫生室,公社卫生所设有完备的门诊、住院科室及医护人员,负责全公社的医疗和防御工作,村卫生室配备简易的医疗设施和“赤脚医生”,主要负责本大队的简易病症诊治和预防工作;第三,公社社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公社卫生所以户为单位发放合作医疗证,凭证就诊;社员每人每年需交纳一定的保健费,连同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益金部分于头年的年终分配前统一扣除,然后及时上缴给公社信用社;对于五保户、贫困户,交纳合作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可由生产大队在公益金中给予救济;第四,合作医疗费由公社信用社设立专账统一管理,公社信用社负有对合作医疗费的收缴、管理、支付以及监督公社卫生所合理使用合作医疗费的职能;最后,合作医疗费的使用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余部分作为公共积累。  初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普及,得益于“强制”参与和集体经济的全力支撑,使之具备了“广覆盖”和“筹资稳定”的特性,从而确保了合作医疗多项功能的顺利开展,基本上囊括了卫生防疫、医疗救助和合作医疗三个层面,具有了基本的防疫、保健、救助、诊治等多项医疗保障功能,共同构成了具有简单“综合”功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且初步构建了农村“三级卫生防疫保健网”。  (二)单层次的农村医疗费用保险  单层次的农村医疗费用保险是我国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尝试。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年全面改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恢复与重建”任务。习惯上,一般称该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为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缺乏集体经济的强力支撑,加之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城市化倾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恢复和重建”工作首先就面临着“筹资瓶颈”困难——主要来源于“农户集资”,除东部个别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外,绝大多数试点地区均以失败而告终。据卫生部1998年“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0%。  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一性,直接根源于医疗体制市场化改革下的农村“三级卫生防疫保健网”的解体,在财力不丰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了农村“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的难以开展,因此,此时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就是仅仅局限于“病症诊治”的“单层次”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构架及其缺陷  2002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并于2002年末正式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为“新农合”),确定为中央、地方、农户、其他等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开启了新农合的试点工作。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农合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因此,当前的新农合制度体系,基本是“强新型合作医疗 弱医疗救助 最弱卫生防疫”的三层次非均衡综合性制度框架结构,这是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领域有益的尝试。但是,以“自愿”参加和政府参与下的“多方出资”为特色的新农合制度本身就有着“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矛盾,影响并制约着其制度的完善性和功能的发挥。  首先,对于病症诊治,是当前新农合功能最强的一环,这也是“自愿”与“合作”原则下,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年缺失、医疗设施陈旧、医务人员匮乏及医疗费用高涨等的影响,各地的新农合制度构建并不甚理想,但毫无疑问,“病症诊治”仍旧是各地合作医疗制度最为重要的环节。  其次,卫生防疫是当前农村医疗中最为薄弱的一环。这也直接源于“自愿”原则下的“市场失灵”的结果。在医疗保障基金并不丰厚的现实条件下,医疗服务的天平必然倾向于病症诊治,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卫生防疫,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的结果。其实,自初级农村合作医疗解体以后,各地农村的卫生防疫工作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前各地推行的新农合制度基本没有涵盖防疫功能。  最后,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其本身就属于政府转移支付范畴,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医疗救助的重要性和开展要求,但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和现行筹资渠道的影响,各地的医疗救助基金缺口较大,而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调剂基金还没有真正建立,国家临时救助基金规模又很有限,导致农村医疗救助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的情况就更加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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