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的税费
根据《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5%)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转让住房,按照房屋转让差价的20%计征个税;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审核后,及时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根据《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于目前关于契税的各项优惠政策都是针对个人的,所以单位还是应按照成交价的3%来缴纳。
按照成交价的0.05%缴纳。
房地产转让方式中交易手续费
1、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按交易双方各支付房价的0.08%;外销商品房、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支付房价的0.5%。
2、存量交易以及以房地产抵债的,由受让方(或债权人)支付房价的0.5%。
3、房地产交换,由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的0.5%缴纳。
中,为了体现对国有企业改革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支持,凡经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或者因企业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不收交易手续费。另外,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房地产赠与的,不收交易手续费。
如发现转让当事人申报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交易手续费应当按照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格计收。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费时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专用收据。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外,不得再向房地产转让各方以“咨询费”、 “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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