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管理条列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单位、个人购买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个人或单位的;
6、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或集资建房的;
7、单位集资建房,优价售与出资者,或者私建公助,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发生权属转移的;
8、外国企业、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在我国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9、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
10、银行开展有奖储蓄、奖给中奖者,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
11.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原列上应视为绝卖的;
12、房地产部门所管的直管公房,发生让售的;
13、单位房屋(含内部)发生调拨,价拨的;
14、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单位与个人等形式交换产权的;
15、房改中单位优惠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待进入市场后按有关文件办理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合同必备条款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为明确双方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一致意见。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体须是房产所有人;客体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房地产交付给受让方,并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经以合法形式转给受让方,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房地产并向转让方付有关费用。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如果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公民,则应写明姓名,如果是单位,则应写单位的全称。但同时注意,单位应当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有时为了联系上方便,写明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其拟转让的房地产应拥有一定权利,也应当有相应的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等。为了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和记录房地产权属的现状,就应当在合同中标明权属证书的名称及编号。
3、房地产的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合同中应具体标明房地产的位置,同时还就标明面积的大小及四至界限,标得越细越好,以免纠纷发生。
4、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时间及年限。在合同中,应明确转让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出让而取得还是通过划拨而取得的,什么时候取得的,政府准允使用年限为多长等。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我国对于土地或房屋采用的是规划许可使用制度。一块土地,政府在进行规划时,便对其用途作了规定,使用者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在转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房地产的用途。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这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核心条款。成交价格就是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一般采用大写的方式,并应明确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支票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支付的时间等等。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及过户时间。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应写明转让方何时将房地产交付受让方。由于房地产是以产权过户形式来体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在合同中应约定双方办理权属过户的时间。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地产,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有关费用等。
9、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写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中止、解除合同等。约定违约金的应写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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