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使用劳务派遣应受限,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劳动保护盲区

2013年06月07日15: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高危行业使用劳务派遣应受限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劳务派遣制度一直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使用普遍却没有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个条文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原本立法的目的是要规范、限制劳务派遣制度的应用,但令立法者和很多人意外的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现象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倒愈演愈烈。与此相比,法律规范的粗线条却显得捉襟见肘,面对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方法,显得有些应接不暇。

  侵权手段

  假派遣真避责 劳动者权益屡受侵害

  劳动者刘如海从1992年就在橡胶工业研究院从事后勤工作。2006年9月,在未向刘如海说明事实的情况下,该研究院要求他与精洁求精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公司的员工“被派遣”至该研究院工作,而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一直没有变。2010年6月,刘如海被橡胶工业研究院辞退,但没得到任何补偿。

  律师认为,刘如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双方并没有实质性的联系,因此属于假劳务派遣。

  所谓“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

  通过这种“假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给派遣公司,不必再担心与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必承担任何成本。用人单位可以借此“切断”劳动关系,劳动者由于不知情、不懂法或者担心得罪单位保不住工作,往往不会根据其先前的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实践证明,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再想回头要补偿,一般都已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

  普遍现象

  采矿等高危行业滥用派遣不受限存隐患

  刘统军自2006年9月来到某矿业有限公司招聘为采煤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矿业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刘统军的劳动关系,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在仲裁庭审中,矿业公司突然拿出一份2008年1月刘统军与恒友物资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声称刘统军系派遣到矿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的。当刘统军提出合同上不是其本人的签字,并当庭要求申请笔迹鉴定,遭到驳回。后刘统军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同进行笔迹鉴定,但一审和二审法官依然不支持其申请,并判决其败诉。

  需要重视的是,在高危行业中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工伤赔偿都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如果矿山企业使用派遣工工作,不但降低了其需要交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同时也必然放松了对工作场所安全的监督。

  一旦矿工发生事故,由于被派遣的劳动者们并不是矿山企业的职工,单位就可以不用向监管部门汇报,从而达到逃避各项责任的目的。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很可能没有经济实力来赔偿矿难等事故造成的损失,最终受害的还是劳动者。

  此外,如果矿山职工发生尘肺等职业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时,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接触史等材料,但派遣单位不可能有这类材料,给劳动者认定职业病带来巨大的困难,从而使劳动者的维权陷入困境。

  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劳动保护盲区

  广东省总工会的汇报材料称,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营业务外包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目前,大中型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普遍低于相同岗位的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容易引起职工积怨,引发社会矛盾。

  国有企业为什么喜欢使用劳务派遣工?据说是因为广东经常出现招工难,国有企业用工量大,一旦招不到工人,就会影响企业的生产。为了保证用工来源,降低招工成本,所以往往热衷于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长期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保障企业工人的来源。然而,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很多国有企业把劳务派遣工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尽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是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往往低于同工种的正式职工,而且即使劳务派遣工提出异议,用工单位也能以“你是劳务派出单位的职工,有意见到你们单位提”,一推了之,甚至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更换“不听话”、“意见多”、“不服管”的劳务派遣工人,以达到其长期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作为劳动者,劳务派遣工自然应当得到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然而如今却常常成了劳动保护的“盲区”。虽然劳务派遣已经成了某些国有企业的重要用工方式,但政府却没有针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监管部门和监管制度。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常常陷于两个单位、两个部门甚至两个地区的推诿之中,对于这种现状,应当彻底改变,让劳动保护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个劳动者的身上。

  劳动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自然有其存在的空间和理由,但劳务派遣工作为派遣单位派往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往往缺乏亲和力和归属感。《劳动合同法》指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今很多企业把劳务派遣工用在企业的主要工种或主营业务的重要岗位上,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超过了全体职工的50%,这样的用工格局,虽然能暂时得到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往往会埋下隐患,恐怕也应当引起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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