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有明显质量缺陷,购房人如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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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董先生在北京市XX区买了一套总价为302万元的商品房,2011年12月28日前交付。合同签订后,董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在接收房屋后不久,董先生发现他购买的房屋所在的相邻两幢楼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之后,十余名户业主找了一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结果这幢房屋混凝柱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明显的质量缺陷。
董先生等业主多次找开发商解决,但开发商对鉴定事务所的资质有异议,认为其鉴定检测方法不科学。之后,董先生等人授权XX区建设分局委托北京市质检站对两幢房屋进行承重受力关键部位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中包括董先生在内的三户的房屋轴柱抗压强度为18.2MPa,而房屋独立柱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要求为20MPa。董先生认为,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年限,开发商应赔偿经济损失。
在董先生的多次出面寻求解决下,开发商在2012年7月10日对混凝柱进行加固。开发商认可了北京市质检站的鉴定报告,但他们认为抗压强度只要达到 15MPa以上即可满足要求,对结构安全不影响。现在他们已经对该房子进行了维修,且支付了修理费,开发商对董先生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予以拒绝,董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房屋独立柱是不依附墙体或其他构件而独立承重受压的房屋构造,是房屋质量安全的关键保障,其实际的抗压强度须达到国家对于房屋的设计等级要求。另外,根据商品等价交换的原理,出卖人有义务交付与消费者支付价款相当质量要求的商品。也就是说,开发商有义务向董先生交付达到独立柱混凝土设计等级要求的房屋,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如因为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董先生延迟入住,开发商要赔偿董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购房者在收房时,要先验房再收房。一旦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可先留下该质量问题的证据,比如说照片、影像。然后,判断该质量问题是属于结构性的质量问题还是一般性的质量瑕疵,如果是一般性的质量瑕疵,应立刻通知开发商修复,待修复完整后收房;如果是结构性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则可以拒绝收房,并追究相关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如有无故推诿的行为,购房人与开发商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购房人应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切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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