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我认为,就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教根据劳动保险的性质和作用。能够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和照障劳动者在特殊困难时,基木生法需要的劳动保险制度。具体地说,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力来改革劳动保险制度,我国是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又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穷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现在我们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二百几十美元,不仅比经济发达的国家低很多,就是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约800美元)也低得多。这个严酷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们的劳动保险,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在待遇上不可能搞得很高,还只能是低水平的;在项目上也不可能搞得过多,只能是解决一些主要问题。这是首先需要清醒认识的一个问题,是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第二,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劳动保险的性质和作用,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保险,是社会保险事业的一部分。它既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属性即社会互助的性质,又具有与资本主义社会保险根本不同的特殊属性(社会属性)。它是根据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解决劳动者(在当前主要是城镇职工)特殊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事业,较之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险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但是,社会主义毕竟还不是共产主义。马克思讲,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作为社会消费基金分配范畴时保险基金,也必然要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受它的制约。当然,现阶段的劳动保险也不可能超越于社会主义的生产结构,而跳跃到共产主义的分配范畴。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还只是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脱胎出来,不仅在经济方面,而且在道德和精神等各方面都还不可避免地带有旧社会的痕级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和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的程度。因此,现阶段的劳动保险也达不到“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的程度。从性质上来说,还只能是社会主义的。我国宪法规定大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们只能依据上述的物质保障原则和生产达到的实际可能,尽量做到“保障必需”,即保障劳动者在遇到特殊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把这些制度当成是共产主义因素,也就把共产主义的标准降低了,把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庸俗化了。以此来指导实践,必将脱离实际而使工作遭受损失。这是 “左”的思想在劳动保险工作上的一种反映,应当认真加以清理。
三、必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有利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毛泽东同志早在1957年讲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就指出,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根据实际可能,作出适当安排。胡辉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间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我们的劳动保险应当根据这种客观形势的要求,改变过去那种只管全民、不顾集体的片面做法,逐步把现行的以部门或企业为单位的劳动保险改为可以在城镇各种经济形式中实行的社会劳动保险,以避免相互影响,解除城镇集体经济中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之能够适应改革劳动制度的需要,促进“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深入贯彻实施,以利于进一步开展劳动就业工作,为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繁荣经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服务。
四、必须正确处理劳动保险与生产的关系,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是改善职工生活的源泉,只有生产发展了,劳动保险才能逐步得到提高。脱离开客观实际可能,片面地提高和扩大劳动保险待遇,必将使劳动保险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后则使生产和劳动保险都无法发展。因此,正确地处理劳动保险与生产的关系,是搞好劳动保险的一个关键问题。建立新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到:一要使劳动保险能够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挂钩,使企业负担得起,不能因实行劳
动保险而拖垮企业;二要使劳动保险能够增强职工内部团结,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能由于偏高的劳动保险待遇而影响职工队伍的巩固和团结,不能使不干活的比干活的待遇还高,而影响生产一线的工人;三要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搞好生产,把现在完全由企业办劳动保险改为由社会办劳动保险,并逐步发展社会劳动保险服务事业,为城镇就业开辟新的门路。
五、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办社会劳动保险。劳动保险问题关系到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现行的劳动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起来,并不是一个好办法,这是助长一些人躺在国家和企业身上吃“大锅饭”和造成保险福利费用浪费的根源,应当积极加以改革。今后的社会劳动保险,应当调动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等各方面的力量,来筹集基金,特别是应当与职工个人的得失相联系,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之更加关心保险事业,并有利于加强核算,促进社会节约,共同努力办好社会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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