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施行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近日施行的《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长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申请认定长春市著名商标的条件,条例规定了7项标准。即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且已连续实际使用三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来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领先;申请人近三年来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等。
条例明确,对被认定为“长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注册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其参加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同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著名商标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条例规定了著名商标的使用范围,即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经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包装、装潢和广告等载体上使用“长春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未经依法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认定的著名商标被依法撤销的、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不得使用“长春市著名商标”以及类似字样或者标志。
条例规定,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不同种或者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标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著名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的,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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