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到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4、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注:
1、对确有实际困难,无力交缴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酌情减免。
2、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愈期不交纳的,按日增收应交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3、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1)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察箱、照相机以及检验鉴定所需的日暮途穷常费用。
(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3)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4)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5)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6)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票据。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愿扩大交通事故处理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按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者分别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二、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公通字(1991)113号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人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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