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

2013年06月21日14:2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以下为以供大家借鉴。

  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依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三、经济补偿金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五、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公司

  乙 方:**

  鉴于乙方已于2007年5月14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提请辞去所有职务,甲方已同意乙方的辞职申请,现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由于乙方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甲方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为乙方支付任何社会保险金费用;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时,双方已经结清所有关于集资、借款、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等所有债权债务,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双方共同确认:双方都已将所有的经济凭证进行了交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持有对方的有关经济凭证都视为凭证内容已经进行过交接处理,经济凭证不再有效;双方共同承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责任;

  五、鉴于乙方曾经是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任何报纸、报刊刊登如下内容的声明:“**自2007年5月14日起不再担任我公司的任何职务,其一切活动自2007年5月14日起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六、乙方离职后不得利用在甲方获取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式、客户名单)从事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的行为;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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