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问: 一年多没有与我们签订了.我们现在向劳动局仲裁.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并且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的关系.,用人单位可能不会与我们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他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将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将付我们的?谢谢!!!!
答:你可以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你。如果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你则是违法解除,违法解除需要支付你双倍的赔偿金,或者你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二、有偿解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哈市机械进出口公司、哈三电厂劳资处 韩松 任广军
企业与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是指企业按在职职工的实际工龄,以每年一定数量的补偿金,一次性发给职工,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在推进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实施了这一做法,使企业减轻了冗员过多、产品人工成本过高的负担, 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另一方面,由于有些企业在实行与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方法简单、宣传不到位、配套政策不到位等原因,同时,引发了些新的社会矛盾,结企业及社会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企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一, 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改革须慎重,并非所有的企业和职工都适合这一做法。我们认为,以下类型的企业和职工不宜采取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一是效益较好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以往的经济效益较好,职工的平均收入较高,企业通过减员分流等深化改革后,效益会因为人工成本的降低而提高,从而使其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随之得到提高,这样必然会给已经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极易引发这部分群体的不稳定。二是单一资源型、城市中的主体企业,如石油型、煤炭型、林业型城市的企业等。这些城市的特点是依托主体企业而发展建设起来的,而其他行业的企业较少,容纳再就业人员的能力十分有限。这些企业的职工技术单一,加之择业观念转变的不到位,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对新的苦、脏、累工作不愿干,收入少的工作也不愿干,因此再就业率较低。如果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大,并且长期不重新就业,必然要影响到原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三是年龄较轻的职工,特别是40岁以下的职工。因为这部分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得到的补偿金不多,相反,需要向社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时间较长、费用较多。在此期间,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如果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必将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四是家庭中以本人收入为主或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职工。家庭中只有本人是固定职工,其他成员或为待业、或为下岗,无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的家庭因为子女上学、赡养老人,或家里有病人等,造成生活比较困难,一旦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而没有找到稳定的经济收入,必然不能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将给社会带来较重的负担。
第二, 企业与职工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坚持民主与自愿的原则。改革是否能平稳进行,且不留遗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点。制定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改革方案要在充分酝酿、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职代会计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要严防不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呼声和意见,只采取行政命令的做法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改革改制得到广大职工的理解、拥护和支持。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必须到位。对符合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人员,要向他们全面宣传相关的政策规定,包括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量、今后要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及年限、今后与企业的关系、继续享受企业的哪些待遇、再就业的政策及前景等。同时要坚持本人完全自愿的原则。要切实防止只顾减员而不顾职工的切身利益、只讲有利的一面而回避不利的因素的片面做法,更不能对职工进行误导。在职工没有想好的情况下,要给他们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只有这样,职工才能在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保持心理上的平衡和思想上的稳定。
第三, 必须做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管理的接续工作。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没有明确其新的管理关系之前,企业绝不能对他们撒手不管,而应当认真做好过渡期的服务工作。一要加强对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党员的管理。企业党组织要积极与地方党组织联系,使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之前,原单位的党组织要保证他们过正常的组织生活。二要注意关心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生活中出现特殊困难的人员,在政策允许和条件可能的情况下,要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三要积极为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其子女就业创造条件。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将他们同企业的下岗人员一样对待,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他们及其子女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企业内部如有市场用工需求,这部分人员及其子女可以参加竞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择优聘用。四要关心他们的文化生活。企业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向他们开放,为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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