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有望二审通过,为了进一步征求《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6月17日,辽宁省人大组织省及部分市综治办、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
作为弘扬社会正气的有效载体,见义勇为行为是全社会积极倡导和发扬的一种传统美德。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今面对社会不良行为,很多人不敢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有些人是怕自身权益没有保障、有些人是怕见义勇为后反而被当事人讹诈。为了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再流泪、流血再伤心,省人大今年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正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据了解,今年2月份,省人大已经围绕该修订草案广泛征求过意见,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有效性,此次座谈会重点围绕修订草案中的资金保障、法定义务认定、避免救人被讹诈等核心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据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李国志介绍,修订草案通过后,被省级表奖的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将由之前的最高64万元增加至140余万元。而且,除了奖励金额翻番,我省各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也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目前,辽宁仅有沈阳、大连、鞍山、葫芦岛市有见义勇为基金会,随着修订草案的通过,我省其他市也有望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这样一来,全省各地的见义勇为工作会更有序进行,有利于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李国志介绍说。
座谈中,与会人员围绕见义勇为的奖励资金保障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比照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政专户管理方法,市、县(区)等也可以设立财政专户,以利于见义勇为基金专款专用”的建议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等人的认同。针对有些人担心见义勇为后被讹诈、报复等问题,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家成等建议在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遭受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在修订草案中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加大对讹诈等行为的处罚。
围绕好人好事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如何在道德层面唤起被救助人员的良心等,与会人员也纷纷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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