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被刑拘”应是常态
6月19日,河北唐山玉田县玉丰热镀锌厂现负责人沈宝明依法被唐山公安部门刑事拘留。6月20日,文安警方将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上网逃犯宋某押解回文安。(6月27日新华网)
污染环境被刑拘——你没有看错,当事人的确是因为污染环境被刑拘。据了解,这是因污染被刑拘的“全国首例”。因为是首例,所以这样的执法极具示范效应。
在当下而言,很多地方政府为了保GDP,无论是环保部门,还是其他执法部门,似乎都不想动污染企业一根手指头。哪怕是污染事实被媒体曝光了,一些地方还可能会主动“捂盖子”。
法治社会中,污染环境被刑拘,应当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早在1989年便已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调整,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 “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并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这都是从严立法的表现。
门槛降低了,治罪应当更为容易。然而,我们看到的情况是,环境污染虽已司空见惯,因“污染环境罪”被刑拘的案例却极少看到。这是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的不均衡。正因为如此,我国各地的污染状况,无论是海,还是陆,还是空,无论是水,还是耕地,还是大气,都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从这层意义上讲,全国首例“污染被刑拘”的案例,便有极强的行为示范效应。
在全国首例“污染被刑拘”的示范效应之外,笔者还有两个方面的期待。其一,对于环境监督部门的公职人员的不作为、渎职与寻租行为,同样要加大惩处和问责力度;其二,要打破地方政府唯GDP观念,为了环境保护和公众身体健康,地方政府要在环境、人本和GDP之间做好取舍。
全国首例“污染环境被刑拘”,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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