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是否应受投诉机制保障?

2013年07月02日14: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押人员是否应受投诉机制保障?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了探讨。

  事实上,要解决时下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人权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允许辩护律师于在押人员接受讯问之时,获得在场的权利,以及在其他时段能与在押人员无障碍地沟通。辩护律师作为独立主体的存在,可以有效遏制侦查人员运用权力实施非人道行为的欲望,也能及时发现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并且予以申控。当这些预防措施全部失效时,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成了保护在押人员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然而,当我们面对现实的时候,又不得不承认,由于体制性和法律层面的原因,以上的这些愿望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就可以暂时搁置,对于出现非人道待遇的可能性甚至是既成事实,就可以置之不理。寻求其他途径的帮助就成为了必然,而一种健全的投诉机制,无疑是当前最直接、最有效的良策。其实在现代社会,即使是普通的公民,在不同领域从事社会行为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其自身不同的法益,也会拥有各种各样的投诉机会。而深陷囹圄的在押人员比任何人都需要这样一种投诉机制,去维系自己已然十分脆弱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在律师的帮助、非法证据排除等机制失灵的情形下,投诉机制就不折不扣地成为了在押人员的“生命线”。

  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之“被羁押者的权利”中,有这样一句话:“在监室设置举报箱,方便被羁押者投诉。落实被羁押者约见驻监所检察官制度,被羁押者若认为自己遭受非法待遇,可约见驻监所检察官。”这表明投诉机制对于在押人员之重要意义,已经获得了主管部门以至于中央高层的认可。短短的一句话,却意味着我国对被羁押者的人权保障又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然而,仅仅设置了投诉箱、确立了约见检察官制度并不意味着在押人员投诉机制的彻底完善,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今后的路更长,更艰巨”。具体言之,笔者认为,有关部门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入手,建立科学、理性、有效的在押人员投诉机制:

  第一,设计科学的程序机制。为什么仅仅有一个投诉箱还不够?依常理看,看守所中的在押人员大多不会实施投诉的行为,理由大致有三个方面:不敢投诉、不愿投诉、不能投诉。要想打消在押人员以上三种顾虑,仅依赖说服教育既不可靠,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效果,唯有设计严谨、周延的程序机制才能真正激活在押人员的投诉意愿。

  我们不妨看看别人是怎么做的,对于自身多少会有所启发。例如在荷兰,根据《荷兰监狱原则法案》,每个拘留中心都有一个特制的投诉箱,它只能被一个专门的投诉委员会开启,依法律规定羁押场所的监管人员是不能打开它的。投诉的书面材料会放到一个密封的信笺里,秘密地投递到投诉箱中。投诉委员会是一个由羁押巡视员组成的客观中立的组织,它的成员都是由司法部长任免的,但司法部长无权向其发出任何指令。一旦投诉被受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将参加委员会主持的听证,双方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委员会也会听取相关的证人证言。如果投诉得到支持,投诉委员会将判定由羁押当局付给投诉人适度的经济赔偿,另外还有额外的补偿,例如增加家属探视次数等。如果投诉未获得支持,法律也阻却了各种消极后果产生的可能。如果不服投诉委员会的裁决,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一个更高级别的上诉委员会寻求救济。读者可以仔细咀嚼以上这些程序设计的用意,便会发觉“不敢、不愿、不能”的心理,已经在这些程序安排中被充分的考虑,并尽量予以消释了。因此,科学、人性的程序设置可以激发在押人员投诉的主动性,使之积极地维护自己的“生命线”。

  第二,确保有效的调查活动。投诉能否获得公正的处理,有效的调查十分关键,有关部门必须竭尽所能地去获取、保全证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效的调查活动主要涵盖了以下要素:权威性、独立性、迅捷性、全面性以及透明性。权威性要求实施调查的主体必须拥有充分的法律授权,采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措施去寻找事实。独立性要求调查主体必须独立于投诉的事项、组织及个人,客观中立地进行调查活动,绝对杜绝与相关利害人产生人事、情感、财务等方面的瓜葛。迅捷性要求有关部门务必毫不迟疑地展开调查工作,并对证据予以保存,尽早让真相大白。全面性要求调查主体对与事实相关的资料进行详尽地参考,例如所有的医疗记录、体检报告、日志等。透明性指调查的进展应当被适时公开,公开的对象包括受害人及其律师、看守所方面乃至全社会,既保证了当事者的知情权,同时对于避免引起其他在押人员躁动不安甚至骚乱也有所裨益。

  第三,实现安全的动态管理。所谓安全的动态管理,要求看守所方面不要等到投诉发生才有所反应,要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心理、生理状态,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出现的侵权事项在投诉发生前快速反应,有的放矢。监管人员要与在押人员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用日常的交流方式接触在押人员,时刻掌握监所中的动态,记录每个在押人员的生理和心理状态、日常行为、反常举动以及原因。此外,对于潜在的安全威胁要有所警觉,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

  目前,看守所这个原先“高深莫测”的场所,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关注与热议。投诉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它是看守所完善规范化建设,赢得社会认可的一个重要环节。搭建好这条“生命线”,看守所得到的是在押人员乃至全社会的交口称赞;搞砸了这条“生命线”,我们的看守所恐怕将面对更多的非议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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